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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新加坡传媒监管的制度创新与实践(3)

时间:2015-12-11 13: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赵靳秋 点击次数:

  新闻、通讯及艺术部通过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对媒体进行技术监管。根据《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法》第137A章第6条规定,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对以下媒体实施执照管理及规制职能:

  (1)电信系统及服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对电信、无线电通讯系统及附属设备、软件进行管理,技术规范规定了拟在新加坡出售和使用的电信设备的技术标准。

  (2)卫星轨道及无线电频谱(radiofrequencyspectrum)资源的分配、使用。

  (3)海底电缆、卫星通讯站、接收器及传送器等系统与设备的安装、使用及配给。此外,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还有权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及规则,监督规范信息通信技术的数据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有权决定电信及相关服务的价格、关税及配给;有权制定规制框架促进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使用。在现行新加坡电信监管制度下,任何经营、提供通信服务或系统的个人或团体,都须经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授予执照。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采取了两种执照形式区别对待经营设施的运营商(Facilities-BasedOperators,简称设施运营商)和提供服务的运营商(Service-BasedOperators,简称服务运营商)。设施运营商指利用任何电信网络、系统及设施提供电信服务;服务运营商指从设施运营商租用电信网络向第三方提供电信服务,或对设施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务进行转售。从级别来讲,设施运营商的执照要高于服务运营商。也就是说,持设施运营商执照的业者可以经营服务运营商的业务,但反之则不可以。

  与媒体发展管理局发放执照的方式相类似,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对设施运营商采取的是个别发放执照的方式,对服务运营商则采取个别发照与类别发照相结合的方式,任何执照都没有外资持有股权的限制。个别执照须单独向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提出申请,类别执照则只需要在营运前向该局注册即可。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依据业务性质发放执照名称业务范围执照发放与管理方式设施运营商利用任何电信网络、系统及设施提供电信服务个别发照服务运营商从设施运营商租用电信网络向第三方提供电信服务,或对设施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务进行转售个别发照、类别发照。

  (四)媒体发展管理局与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的交叉管理

  就监管职能而言,媒体发展管理局主要负责广播电视、印刷及部分新媒体的执照发放及监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主要负责电信业的执照发放及监管。随着广播电视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的加速,媒体发展管理局和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往往需要协同合作,才能实施有效监管。这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业务及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必须同时接受媒体发展管理局和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的共同监管。确切地说,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必须首先获得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发放的设施运营商或服务运营商执照,方可以在媒体发展管理局注册,“自动”获得类别执照。因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虽然从事的是一种业务,在新加坡现行的媒体监管制度下,其运营的前提是拥有两个不同监管机构发放的执照,并同时遵守两套规制的要求。

  就无线电频谱资源而言,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负责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分配及使用。根据《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法令2002》,在分配广播所占用的无线电频率及卫星轨道位置时,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应与媒体发展管理局就有关的资源配置共同协商。根据协商的结果,媒体发展管理局将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再分配给广播业申请者。如果申请者被授予广播电视执照,即意味获得了使用指定无线电频率或卫星轨道位置传送广播电视服务的权利,无需其他种类的执照。

  (五)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

  不同社群对各类型媒体内容的要求不尽相同,新加坡媒体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时,遵循的是协商与共同监管机制。新加坡的媒体内容政策近年逐步放宽,既要维护多元种族、宗教的价值观,也要兼顾民众新的期许和需要。除了定期召集审查准则检讨委员会对内容监管政策、标准及准则进行审查与评估之外,媒体发展管理局通过多个咨询委员会广纳民意,委员会成员包含不同行业、年龄、性别、种族、信仰的人士。随着媒介内容及载体的层出不穷,与业界合作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成为新加坡政府实施监管的新模式。

  《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法》第137A章第6条明确指出,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的职责之一就是鼓励、提倡、促进新加坡信息与通信业的行业自律。在共同监管机制下,政府敦促媒体经营者对社会负责,确保其传递的内容符合各类型社群所能接受的标准。培养与传媒业者的伙伴关系可以帮助媒体监管机构兼顾公众与传媒赵靳秋:媒介融合背景下新加坡传媒监管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新闻学与传播学业发展的需要。以广播电视领域为例,媒体发展管理局并不会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事前审查。媒体发展管理局要求广播电视从业机构自行按照媒体发展管理局颁布的节目内容准则行事。为了与时俱进并兼顾各方的利益,媒体发展管理局选择与业界及各个咨询委员会经过反复协商,出台这些节目内容准则。

  共同监管机制在互联网管理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媒体发展管理局对网络媒体的经营和使用采取了“轻度”的均衡管理方式(BalancedandLight-TouchApproach)。行业自律及公共教育是实现这种“轻度”管理模式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网络使用者和经营者根据现有的成文法及互联网的相关法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这种管理方式一方面设立最低标准约束互联网使用行为,另一方面让经营者享有最大限度的经营空间和操作灵活度。

  21世纪以来,新加坡为了迎接广播电视、电信及信息技术的进一步融合,政府对具体的监管机构、职能、监管方式及措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新闻、通讯及艺术部协同媒体发展管理局和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依照传媒专门法和机构法规,通过发照制度、内容分级制度、社会参与及行业自律等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达到监管媒体的目的。媒体发展管理局负责对印刷、广播电视、电影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媒体从业务层面上进行监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及网络媒体从技术层面进行监管。诸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等网络媒体置于两大机构的共同监管之下,需获得两个机构颁发的执照,并同时遵守两个机构的规制。与新加坡相类似,作为广播电视和电信管理机构分立的国家,中国所推进的“三网融合”对于融合后传媒业、电信业及信息技术产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命题。新加坡在传媒监管机构、职能及措施方面的政策经验及改革措施,都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郝晓鸣:《从强制到疏导:新加坡政府对新闻业的管理》,《新闻与传播研究》,

  2、庞井君:《国外广播影视体制比较研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3、陈韬文:《权力结构、经济发展与新闻体制:香港和新加坡的比较》,第五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议,

  4、牛静:《新加坡网络管理体制探究》,《中国传媒报告》,

  5、刘孔中:《新加坡电信法制之比较研究》,

  6、虞孝成、翁佳德、张又心、朱克聪:《频率释出与业务执照分离发照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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