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规划监察特点,分析了其多方面的现状,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从多方面就城市规划监管管理的机制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监察,管理,探讨
一、前言
作为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保障,规划监察管理工作的关键价值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的实践水平,从而有效优化我国城市发展的整体效果。希望本文研究,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二、城市规划监察特点
1.复杂性
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未来的发展走向,涉及到城市的各个相关部门,对全市居民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其监察自然也就要涉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具备时效性强,执法难度大的特点。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既要做思想工作,又要依法办事;既要监察规划实施,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说,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有其独特的复杂性。
2.地方性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发展方向,也就决定了城市规划的差异。所以,城市规划监察具有地方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历史条件、自然环境与发展状况等,结合地方规划监察所依据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因地制宜地展开监管工作。
3.长期性
城市发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也就直接决定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决定其是一项不间断的工作。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人员,要熟悉城市的历史沿革,了解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在长远的工作规划指导下完成工作,而不能只顾当前,不管今后发展,不能单纯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4.现实性
城市规划监察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生活生产环境。这就是说,现实性是城市规划监察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城市规划的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正确处理好监察与发展的关系,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考虑未来设想,进行合理、实事求是的监管。
三、城市规划监察的现状
1.规划监察体制先天不足,决定了必然是矛盾中发展。利益,现实问题与法律相冲突,继而以妥协为结果,为城市规划留下了隐患。鉴于上述的认识与出发点,决定了规划监察执法的先天不足,削弱了规划监察执法的力度,必然对违法建设存在温情,查处违法建设的理念和措施不可能是严格控制,严厉查处,手下留情是自然的结果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普及不够,许多群众不知何为违法,根本没有违法的概念,甚至某些执法部门也不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存在。
3.法人违法问题依然严重。一些单位,特别是权力部门,随意建设,根本不把自己的违法行为当一回事,不服从规划管理,甚者与规划执法相对抗,在群众中影响极坏。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对法人违法的处罚措施,经济损失都由单位或集体承担,无关个人痛痒,已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和制裁作用。
4.制度不落实,缺乏规范化、正规化,管理方法、方式存在偏差。现有的规划监察各种制度虽然存在,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办事效率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领导缺失了一个领导者应有的大局观和魄力,缺失了对全局的把握和进程的控制;其中部分工作人员存在思维误区,一是怕严格执法得罪人,在执法工作中网开一面;二是讲朋友讲人情,执人情法,导致违法建设难以有效制止。此外,缺少严格执法的信心,以没有强制执行权为借口,把责令停工通知书作为不作为的挡箭牌、免责牌,没有想方设法,很好地寻求多方协作,有效地制止违法建设。让许多不该蔓延的违法建设继续存在,造成难以管理的被动局面。
四、城市规划监管的机制
1.协调机制
由于城市规划涉及面广,所以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的合理运转,就需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协调行动,保证各部门之间良好的协作,这样才能确保城市建设符合城市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协调
一般来说,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土地价格与城市规划对土地的需求是否相适应,土地利用总量能否满足城市规划的需要,土地供应计划与储备计划是否与城市规划同步。为了更好地协调两者,就需要两者同步进行,而且要求在制定两个规划时,两个部门需要进行相互沟通与参考。
(二)城市总体规划与基础设施规划之间的衔接
基础设施建设能否与总体规划同步,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基础设施规划之间关系的核心所在。要防止城市规划先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出现,就需在时间上,确保基础设施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所安排的空间设施同步进行,而且需要把两者都纳入到对方的规划中。比如,把城市规划作为基础设施规划的依据;与此同时,也要把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到城市规划中的实施保障内。
(三)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
一般而言,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交通容量能否满足城市规划的需求;城市交通线路是否连接了城市的主要功能区;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这些关系是相互约束的,这一点在交通运输量和可能的潜力反映得最为明显,这两者分别作为城市规划空间安排逐步落实的约束条件,也是城市发展具备交通保障的关键。
2.调控机制
(一)实现系统内部的调控,也就是监察机构要完成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
(二)实现外部系统对于管理系统的调控,也就是实现外界对规划监察机构的监督;
(三)实现监察系统对于监察对象的调控,也就是监管部门要完成具体的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事实上,城市规划监察调控是保障城市规划管理达到预期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3.反馈机制
评定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的主要渠道之一,就是要建立一定的反馈机制。事实上,一个管理系统可以分解为决策、执行、监察、反馈等几个方面。决策是否正确,执行是否有力到位,不仅需要靠监察,还需要通过反馈执行的结果来进行判断调整。只有建立了反馈机制,决策层才能根据新的情况或修改决策或补充决策,做出新决定。城市规划监察从收集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到监督执行是一个单循环的系统,所以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反馈机制,以便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的反应能力,提高城市规划监察决策的能力,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评价有很多途径,一般可以分为五种:规划方案评价、规划方案分析评价、规划方案比较评估、规划影响后期评价和规划过程动态评价。不管是从哪种途径进行评价,都需要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通常情况下,城市规划评价指标体系中,都会针对居住条件、城市环境、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城市和谐度等内容,就城市规划的执行状态进行评价。通过对各级指标进行权衡和通过运用层次模型的确定来计算各指标的数值。在这些评价指标之下,能够计算出不同规划的得分数值,根据这些分值,可以对不同的规划进行评判。事实证明,这是监察和控制城市规划的一个利器。
五、结束语
通过对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该项工作良好效果的取得,有赖于对其多项影响环节与要素的充分掌控,有关人员应该从城市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最为符合实际的规划监察管理应对实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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