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23 09: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罗跃霏 点击次数:
摘 要:在中国法学界,学者开始探索法律与文学关系已有20多年时间。但从整个法学史角度看,这在中国还是一种很新的学术动向。目前,法律与文学是否具有确定的关联性,二者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关联性这一系列问题在学界都没有形成通说。
关键词:法律;文学;法律文学
近年来,法律与文学发展呈现出两种矛盾的趋势。第一,作为法学研究前沿的一个分支, 论文检测它已经赢得了众多关注, 并成为了法学学术生产的一个新增长点,广大学者针对该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学术研究会议,出版了一系列比较有影响力的学术著作;第二,由于法律与文学运动自身的内在矛盾, 加上中国自身的环境,使得这一支流在很短时间内就受到了许多的质疑。
法律与文学关系错综复杂,广义的法律与文学包括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1]
一、文学中的法律
“文学中的法律”即以文学文本为题材来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它是法律与文学运动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它问的是文学作品,特别是讲所谓“法律故事”的文学文本,于法学院的学生和法律家(即lawyers,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人士)到底有何关系? [2]文学之于法律,其作用具有促进和阻碍这一矛盾性。
法律作为国家规范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必须具有正式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条文也必须清楚明了,通俗易懂。然而,法律毕竟是规范普通百姓的,每个时代,每个地域有其独特的文化习俗,伦理道德,单单依靠法律文本是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法律与文学强调的,首先是法律故事的伦理意义;即故事不仅仅呈示法律的比喻(如波斯纳坚持认为的),而且还揭示了充斥于法律的,本来被意识形态化的法治话语放逐了的伦理问题、种族冲突和阶级压迫。[3]这时文学是能抵法律的不足的,因为它上演的是生动形象而典型的,并且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法律工作者可以通过对文学作品的研究,深刻认识事实背后的伦理道德问题,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突破法律条文对法律工作者的束缚,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中,法律反而作了助纣为虐的工具,法律工作者的形象就更鲜明了。大宋的包公,《水浒传》里的梁山好汉,元曲里窦娥这一系列的经典著作形象无不说明一个个官员贪污腐败谗害忠良。很多时候为了阐述法律故事背后的伦理社会问题时,文学家对故事进行了一系列的夸大,有时还具有理想主义。例如包公断案,很多故事都是包公发现百姓的冤情直接进行审理,最具有典型代表的是包公大义灭亲,对自己侄儿的秉公处理。虽然我们在读到这个故事的时候觉得大快人心,但是我们却忽略了这故事背后包公对亲属应当回避这一程序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可能会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是对于普通百姓呢?有时候文学反而可能会误导法律知识的传播,阻碍法律的发展。
二、作为文学的法律
作为文学的法律有两类研究,第一类是把文学乃至(哲学)解释学、语言哲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律文本(主要是法典,尤其是宪法)的解释。作为文学的法律的第二类研究是指像对待文学作品一样研究司法判决书的涵义风格、修辞、结构。第一类研究到现在基本已经销声匿迹了,在此不予赘述。但是第二类研究对该学术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对普通法领域中的司法意见的文学化的分析(例如修辞手法、叙述技巧、谈判方法等),在一定程度上剥去了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表象,显露出令法学家感兴趣的“本质”。 [4]文学修养和技巧是法律工作者业务上需要的。文采原本就象征着权威的身份和地位;修辞更是“刑名之学”的基本功。[5]
三、通过文学的法律
根据波斯纳在其权威教科书《法律与文学》中的分类,“通过文学的法律”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于文学作品的教化作用的研究,波斯纳称之为“法律学术的教益学派”,二是叙事体法学。文学作品的诞生对国家社会公共政策是有影响的。文学作者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剖析,所反应出来的基本伦理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反响,进而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文学同时是具有政治功能的,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其著名的《万历十五年》一书中讨论过的游走于皇权的文官集团的力量,尤其是对于皇权的反作用,实际上就是文学的规训与教化之功在“政法”领域中的一种惊人的客观表现。
“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第二部分内容叙事体法学又被波斯纳细分为叙事体法律学术写作和司法传记。内容叙事体法学主要强调内容的真实性。作者对这类问题进行写作时不能选择事实,应该客观全面反映事实本身。我国对于该类题材的写作很少,国外对于叙事体法律写作多集中于诸如种族和女权运动此类的问题上。然而,种族和女权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它们更多的是个政治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单单通过法律是行不通的。更何况,它过于强调内容的真实性,反而不利于作者的言论自由。
四、有关文学的法律
有关文学的法律事实上是一个杂揉的领域。通过文学作品诽谤或者侵害他人私隐权是一类民事侵权问题;版权保护的限度与文化生产力的关系主要是社会学问题;合理使用属于知识产权法问题;作者身份主要是文学理论问题。虽然它与社会学、法学、文学这三个领域都有联系,但是他们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处理问题时他们之间又有交叉。
虽然有关文学的法律在社会学、法学、文学理论这三领域模糊不清,但是它在这三个领域的联系作用却是巨大的。诚如马克思所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版权制度由于它的历史相对较短,其演化就成为考察法律制度变迁的绝佳标本和例证—就原理而言,版权制度的历史其实映射了几乎全部法律制度的变迁。[6]
五、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可能性及对启示
通过对法律与文学四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矛盾性:一方面,法律作品作为文学作品的组成部分,文学通过其自身的视角、方法和逻辑来解释和评判社会生活以塑造法律人的正义形象。这奠定了法律和文学进行对话和交流的基础。另一方面,从柏拉图开始,法律就要放逐、压制文学。法律和文学之间的这种矛盾关系限制了它们之间的合作。这就使得法律与文学既没有欣欣向荣,也没有逐渐消亡。
然而,对于法律与文学这一问题研究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呢?文学对法律具有影响力这是勿容置疑的,但是文学对于法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吗?这是值得怀疑的。诚如冯象先生在《木腿正义代序》一文中所言:文学和法律最基本的对应关系, 即两者在法治的话语实践中相互依存的策略性位。首先,当前法治的意识形态无法公开认可文学的教化之功,它否认的仅仅是作为个人心理事件的写作和阅读的伦理政治后果。但这不等于说文学无教化,对人们的伦理道德没有影响,因而文学属于法治的边缘话题。事实上,多亏了法律的保护,文学才得以繁荣发展。其次,文学创作虽然属于纯个人的努力,但是其发展需要一种基于对个人权利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来实现。自由市场是需要监管的,只有在健康的文化环境中,作者思想受到保护,其思想才不会枯竭。再次,虽然文学需要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说明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中,文学比法律重要。因为如果文学处于中心位置,法律处于边缘地带,法治将不复存在。
法律与文学是存在联系的,但是它们的对立性又制约着它们的发展。在当前中国的法治环境里,它们得到了融合。虽然法律与文学未能在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派或者研究领域, 但是它所关注以及致力于解决的很多问题是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是值得我们深究的。
参考文献:
[1]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法学前沿》(第五辑)[M].法律出版社,2003 (58)
[2][3][5]冯象.法律与文学(《木腿正义:法律与文学论集》代序) [J].北大法律评论,1999(2)
[4][6]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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