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02 09:5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孙福蓉 点击次数:
【摘要】“勤勉”是当今现代化公司对董事的普遍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立法起步较晚,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规定得还相对笼统和含糊,操作性不强,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董事勤勉义务的现状、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内容、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措施
随着现代化公司制度的不断确立,如何构建公司内部机制,协调公司与董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董事尽职尽责、不滥用权力,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中永恒的话题。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公司立法起步较晚,关于董事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规定还相对粗糙,可操作性方面有待完善。对于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勤勉义务(或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寥寥数条,并未对其内在含义及标准进行深入探究和细化。有必要在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概述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革新,现代化公司中董事的职权也日趋广泛。董事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董事的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要勤勉地、善意地、谨慎地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处理自己的事务一般。勤勉义务是一种管理义务,其关键之处在于“善意”、“尽责”,董事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起源和基础,在学术界有着多种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委任关系学说,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委任关系学说,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公司为委任人,董事为受任人,委任标的是对公司财产的经营与管理,受任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种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两者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信托关系,受托的一方是董事,其为了股东的利益,代表公司进行交易。这种信托关系说主要以英美的立法和学说为代表。信托制度是由衡平法所创立的一种财产法律制度,我国并没有信托法传统,故倾向于把委任关系说作为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另外,在学术界,还存在代理说、准信托说、信托与代理兼有说等理论。虽然各种学说视角不同,但都对董事做出了忠实、勤勉的要求。
二、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由于受到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文化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不同国家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存在着很大差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对董事勤勉要求较宽松,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在美国,只要求董事不得对公司利益构成严重威胁、没有重大过失行为,董事只需要尽到一般的勤勉义务即可。并且,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对于董事的某些过失行为还具有保护其免受追究的作用。
第二种对董事勤勉要求一般,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英国。在英国,董事必须谨慎地对待公司事务。由于董事个人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差异,对其勤勉要求也不同。对于一般的非执行董事,法律只要求其尽到自己的努力,但是对于专业的执行董事,则必须苛以专业的要求。英国采用的这种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在立法上,对于其他国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三种对董事勤勉要求非常严格,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在这种标准之下,不允许董事出现任何过失行为,哪怕是轻微的过失,董事也会应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种对董事勤勉要求介于一般和严格之间,即,折衷的勤勉标准,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日本。对于董事的重大过失,其必须就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善意的一般过失,则可以按照法律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我国在董事勤勉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条款:
(一)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条款,只要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甚至未将董事的主观恶性作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可见,我国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董事苛以严格的勤勉要求。
三、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
(一)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涉及董事的勤勉义务,但是相关规定过于零散,一方面不容易使人形成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系统性认识,另一方面,不同的法律条文对董事勤勉义务相关内容的规定具有重复性,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法律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
此外,就我国的商业实践而言,我国法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内容过于原则性,且内容较少,不够完善。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针对两地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选任及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毕竟囿于适用范围,无法给出一个普遍适用于全部类型公司董事的勤勉标准。这样的现状会导致法律制度与商业实践脱节,不利于公司制度的总体发展。
(二)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
一般而言,董事的勤勉义务可以进行如下量化:
第一,董事必须身体力行,亲自履行相应职责。董事按照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是董事勤勉义务中对董事的首要要求。没有特殊情况,董事必须亲自履行职责,公司信任董事,相信他们的能力和品质,并赋予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就必须尽到自己的职责。
第二,董事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一方面必须定期参加董事会会议,另一方面,对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也应该有最低要求。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其在会议结束后,也应该就会议中所讨论的或者需要决策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并交由相关人员记录存档。
第三,董事必须行使好自己的监督职能。董事会拥有广泛的经营决策权,一旦权利滥用将对公司带来极大损害。因此,公司必须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这种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指的就是董事自行监督。在董事会中,董事与董事之间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对公司所需要决策的问题或者是关于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决定上进行监督。但是,董事仅仅在会议上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工作中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关注,给予监督。一旦发现财务纰漏、经营异常或者察觉到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重大问题,均应及时向公司提出,以免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董事必须谨慎地做出经营决策。董事必须在综合市场、公司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谨慎地对待每一个决定。董事行使表决权的次数以及效果,就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当然,董事应该谨慎地对待公司的决策,并不代表每位董事必须确保自己的决策准确无误。商业活动是一个具有风险的过程,每个决策都会伴有风险,对于这种不可控制性,董事要做的只是尽量控制这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将风险降到最低。如果由于市场不可控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董事不应为此受到责罚。
(三)董事勤勉义务的准绳
为了符合上述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董事必须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自己的职权范围作为准绳。
首先,董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强行性规定。董事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强行性规定的前提在于,了解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不能以不了解这些规定为由不去遵守,更不能在了解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这些规定置若罔闻。董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强行性规定是对董事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股东会决议。每个公司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公司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可以说,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就是公司内部的“宪法”,一旦制订,每位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受其约束。特别是,公司章程一般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董事应以此为准绳,不得越权行事。此外,对于一般公司而言,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虽然拥有很大的经营决策权,但仍须听命于股东会,并为了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行事。
第三,董事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事。除了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和股东会决议外,公司对董事通常还有专门的职权要求,一般规定于董事的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文件中,这些也无疑是董事的行为依据。
(四)董事勤勉义务中的专业能力要求
董事勤勉义务中的专业能力要求,指的是作为公司的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才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董事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专业的群体,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首先,董事必须具备基本的经营管理能力,若需要,还应拥有相关资质证明,这项要求一直是公司选聘董事时的首要考核标准,如果董事不具备上述基本能力,就无法胜任。
另外,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必须熟知并精通公司章程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应熟悉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等,并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便于自己做出决策。
四、完善我国董事勤勉义务的对策
董事勤勉义务的不断完善对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方面的制度体系:
第一,关于立法的原则,要采用宽严适度与个案司法自由裁量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宽严适度的原则是因为勤勉义务过度宽松会不利于提高董事群体的质量,使真正有才能的人得不到充分利用,最终的结果就是拖拽公司发展;如果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则会使董事不敢放手经营,从长远上来看也不利于公司的创新型发展。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严格的董事勤勉标准,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董事的主观恶性如何。过于严格的标准不利于公司长足发展,故应适当放松。宽严适中的立法还应与个案司法自由裁量权相统一,由于每家公司经营性质、公司规模以及发展原景等均有差异,且每位董事的专业技能、岗位职能、专业定位等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立法规范,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同时保障公司和董事的权益,采取这一原则非常必要。
第二,关于判断标准方面,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和笼统,操作性不强。我国需要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和实践教训的基础上,对相关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建议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具体而言,主观的判断标准就是要围绕董事的主观方面进行评判,观察其最终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客观的判断标准则是围绕着董事的勤勉谨慎义务和相关技能要求对其进行评判。以客观判断标准为主能够兼顾到个人的实际能力的差异,以主观判断标准为辅能够避免出现滥竽充数和不合格的董事,提高董事的质量。
第三,关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目前只笼统地规定需要赔偿,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赔偿标准进行量化。日本的立法经验可以值得参考,即,根据该董事年收入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可参考公司所处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具体岗位等)赔偿。对赔偿标准的确定应把握的原则是:既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起到威慑、惩戒,又不至于使其赔偿责任过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第四,加强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履职保障。公司经营充满了商业风险,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主体,不应对其基于善意和勤勉的履职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董事难免存在轻微的疏忽,若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这无疑会影响其今后的工作积极性。我国公司立法起步虽晚,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也较简单,但是公司要求追究董事个人责任的司法案例已经屡见不鲜,更好地完善董事履职保障制度已经势在必行。英美法系国家盛行董事责任保险,对保护董事和公司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尝试建立类似制度,合理确定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加强对董事的履职保障。
五、结语
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的公司体制也需要逐步适应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主体,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董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协调好公司与董事的利益关系,完善好董事勤勉义务体系,使每位董事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些对公司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叶林.公司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任自力.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J].中国法学,2008(06).
[4]张红,石一峰.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J].东方法学,2013(01).
[5]胡晓珂.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中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则的完善——兼析业务判断规则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衡平[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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