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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下电商征税路径探究(2)

时间:2016-06-22 09:5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祝彧 点击次数:

  综合各国的做法来看,尽管由于各国具体的国情不同,在C2C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对个体商户征税无疑已是一种趋势。而其所表现的征税模式的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所有的在线商品都征增值税,且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2、虚拟商品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3、定下一个交易额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就纳税,没超过标准的就不纳税。4、对电商进行征税,但税率略低于实体店铺。四、C2C模式下征税路径探究(一)税种的确立

  根据税法的规定,倘若开征一个新税种,前提是已出现了新的征税对象,尽管C2C模式下的交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但其从本质上仍属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类别。因此,对于其并不适合对其开征新税或者附加税。在不开设新税种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以交易额较小的大部分个体商户,建议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国际公认新型流转税,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弊端。自从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诞生以来仅仅60年时间,全世界已有近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⑤营业税以营业额征税,存在抑制市场交易规模的现象和重复征税的弊端,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之后,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成为了我国的新型主体税种,增值税充分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因为它仅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并且销项税和进项税能够抵扣,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94税制改革的仓促以及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平衡等因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及进口货物,对服务业、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房地产等仍然征收营业税。因而我国自从2011年起便启动了“营改增”项目。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因而,对C2C模式下的电商征收增值税存在现实可能性,符合中国国情以及世界潮流。(二)税率的确定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C2C模式下的个体商户的很大一部分商户都属于微利经营,征税提高了C2C小商户群体的运营成本,而部分小商户的抗风险能力较低,同时容易使消费品价格上升,C2C模式则丧失价格优势。因而对于其中的微型企业应当施以优惠政策。在南通市的税收实践中,只有连续三个月销售额为30000元以上的,或一个季度超过90000元才对其征收税款。但由于在现实中给予了纳税人保护。笔者认为可将符合条件的网店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低税率。(三)征税监管体制的完善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法能够公平高效执行的基础,这两种措施同样应适用于C2C模式下的个体商户征税问题。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主要是以税务机关为主体,通过银行强制性的冻结财产与划拨,解决不纳税问题。但现阶段,专门针对C2C模式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程序并不完善。因而,应在《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规规章,明确规定C2C模式下的个体商户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操作程序。

  1.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账户和虚拟货币账户的保全法律法规

  承认互联网金融和虚拟货币的价值地位,增加相关银行和虚拟货币公司的法律责任,明确这两大主体属于税收保全和执行的对象,为其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基础。

  2.建立互联网虚拟货币管理系统

  因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手段均为线下模式,这样的方式不适合运用于线上的金融产品和虚拟货币,建立线上的虚拟货币系统,使得在C2C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货币都通过该征管系统,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冻结这些金融产品和虚拟货币,而不用再通过银行系统。

  3.实行个体商户绑定开户行制度

  C2C模式电子商务跨越地域进行交易,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个人电商的开户行,这样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通过个人电商绑定互联网交易的开户行,严格规定变更开户行的条件,这样做即使个人电商的交易区域不能确定,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用户绑定的开户行来进行税收征管。

  4.要求C2C模式下的电商开具电子发票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离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要求电商买卖货物必须提供电子发票,与纸质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的效力。通过该种方式,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的具体内容能够得到企业收支的相关信息,这样就能够准确了解纳税的基数。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税务部门登记,获取发票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发票,这样才能保障“以票控税”措施的有效性。⑥(四)C2C交易平台负担一部分监管职责

  C2C交易平台作为个体商户的信息汇总的平台,应发挥作用,建立以其为中心的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制度。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拟定累计交易标准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其可以和政府部门合作,由工商管理部门出面制定一个卖家累计交易次数或交易金额的标准,当网上商户的交易次数或金额达到这个标准时,C2C平台就有权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罚款、降低信誉等级、关闭店铺等等。具体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应当由不同的网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考虑。如我国最大的C2C电商平台淘宝,其中销量一般的C店女装的日发货单便可达到5000-16000单,而其他的C2C平台显然不可能有这么大的销售量和交易额,倘若累计交易次数或金额都定下同义标准的话,对较为弱势的平台是不公平的。

  2.深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双向发力,对A级信用纳税人提供便利,有序开展对税收“黑名单”纳税人的联合惩戒工作,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合法守信经营的良好氛围。税总发的63号文如是说。⑦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C2C平台的努力,C2C平台可与税务局合作,对管理下的电商进行信用评价,高信用的店主不必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但对信用度极低的店主应当进行严格监管。这样可有效提高税务局的办事效率,减轻征税负担,从而对电商进行更为科学有效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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