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30 09:3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依桐等 点击次数:
2.海外代购引发走私罪的法律风险
基于对国内商品质量的不信任和追求大牌等心理,众多国外品牌的化妆品、箱包、奢侈品、奶粉等需求量越来越大,微商们闻风而动,海外代购开始不断发展。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购买后携带、托运回国,或是海外的亲朋购买后邮寄回国,即作为自用物品入境。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根据我国海关的最新规定,作为自用物品入境的货物在价值总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就必须报关,并缴纳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罪。
3.涉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微商作为新成长起来的模式,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受众较小,有的商家为了经营者能尽快取得人们的信任,发展下线,就利用“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GPS虚拟定位软件”等各种造假软件,伪造交易记录和转账记录,甚至做出收到钱以后不发货,或者收到款项以后直接拉黑买家等行为。
4.违反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法律风险
数据显示,目前的微商经营者趋于年轻化,且多急于求成,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人都不做相关方面的考察就盲目开始,且销售的商品也从化妆品、衣服、鞋子、箱包等常规商品,扩大到香烟、酒类等。而由于微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准入规则,也无需注册登记等手续,就很容易导致微商经营者触犯现有法律规范的规定。目前,我国仍然对部分商品进行特许经营。三、微商运营模式的防范措施(一)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1.新起草的电子商务法中,除了规制淘宝,京东等比较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外,还应该对微商经营模式所依靠的微信,微店,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到底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的移动网络平台是否能等同于淘宝这样的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在面对网络购物交易纠纷中,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是否能援用淘宝等电商平台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微信、微博等移动网络社交平台创建时的主要目的及功能是为广大网友提供集网络信息交流、交友、休闲、娱乐等多功能一体的即时聊天软件,其设立之初并没有为网友提供购物平台的意思。而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是专门针对网络购物交易所设立的第三方平台,为网络购物提供了交易的场所,虽然也可以进行在线交流,但它的主要功能是针对网络购物的。
2.赋予微商经营者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同的法律地位,明确微商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及营销方式。要明确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中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由于淘宝网,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学界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微商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待考量。
3.微商经营模式中的消费者应比普通消费者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只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没有规定消费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与传统的淘宝、京东、亚马逊等购物网站不同,微商运营模式是商家基于微信朋友圈这一载体进行营销,只有消费者本人允许微商加入其朋友并接受微商推广的信息,才可能进行消费,此种情形下的消费者,具有甄别其所添加的好友是否微商,是否接受微商营销的能力,应对其购买商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二)建立第三方平台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主体,参与微商经营的个人及企业均应受到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例如,在微信上售卖商品的,应当受到微信客户端平台的监管;在微博上售卖商品的,也应当受到微博客户端的监管。根据我国侵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进行的网络购物交易行为,如有损害消费者权利的,也应适用侵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微商经营者在朋友圈、微博上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国家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的产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消费者举报,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建立用户投诉机制。首先,针对商业信息刷屏严重的用户,朋友圈中的好友有权向监管平台投诉,投诉后监管平台应予以审查,限制该用户账号相关功能甚至封号。其次,第三方平台应区分传统朋友圈与营销朋友圈,目前,微信已经推出微店服务,使用微信账号可以申请开微店,这也算是微信区分传统朋友圈与营销朋友圈做出的一大努力。
3.采用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对微商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线上交易采用微信支付,提供微信支付的凭证,凭证内容包括交易对象,时间,金额,内容。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卖家欺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可作为申诉与仲裁的依据。关于产品售出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纠纷,可以借鉴淘宝申请退货退款的程序制度和淘宝客服介入调停的制度,以待完善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制度。(三)微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救济措施
微商消费者作为网络消费者的一部分,具有同其他网络消费者同等的安全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无因退货权及损害求偿权等权利。在进行微商交易活动中面对产品的真假,质量问题以及运输过程中产品的损坏,实际收到的产品与卖家提供的信息严重不符等问题,可以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救济:
1.建立微商交易的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可以建立在线解决机制,在线解决机制与传统解决机制相比,具有省时省力,成本低廉的特点。结合微商运营模式的特点,在线解决机制是建立在第三方平台的上的虚拟性调解机构。其次是建立内部申诉制度,内部申诉制度是为微商经营者方便和消费者沟通,接受消费者投诉,而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2.建立微商交易购物后的退换货制度
微商购物经营者在微信朋友圈中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图片描述,利用买家购买后的反馈信息制作宣传广告吸引顾客购买,顾客仅凭对微商和宣传广告的信任进行购买,这种基于“熟人经济”体制购买后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面临着退换货无门的窘境。解决退换货无门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微商消费者享有一般退货权和无理由退货权。这些法律规定说明,微商消费者同一般的消费者一样具有相同的权利,微信、微博等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交易纠纷可借鉴淘宝等平台的相关制度。四、结语
综上所述,微商运营模式是近年来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其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与法律风险,面对微商运营模式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本文上述的措施加以应对,以及其他更加有效的防范措施,促进微商运营模式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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