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31 14:4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粟琪 姜泽芳 点击次数: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个失去土地却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的社会困难群体--失地农民,而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庞大。作为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正逐步受到社会关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对策,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失地农民约200万,"十二五"期间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增加。有学者测算,预计到2020年,失地农民将突破一亿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但当前,对于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农民,他们失去了基于土地产生的经济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又不能享受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后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使他们逐渐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各种冲突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将被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进来,切实使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得以妥善安置,成为一个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使命。
1失地农民概念界定
失地农民这一词汇是现阶段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失地农民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明晰的认识。一般意义上来讲,失地农民泛指失去土地的农民。白呈明(2003)认为,农民在失地过程中,不仅失去了土地、就业、生活的保障,还失去了政府对他们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的机会,农民那些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失地农民指的就是这样一类弱势群体,他们因为失去了土地而失去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益和利益。其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政治、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权利等。
2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对农民来说最为重要的功能正在逐步消失。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同时,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资源,这一系列的问题让他们面临着来自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多方面的困境,同时也暴露出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
2.1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且费用分配不当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西部城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平均标准为每人18000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6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3年的生活。虽然近几年各地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出现大量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另外,在实践中,其实有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比如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等,但目前政府采用最多的方式是货币安置,其它安置方式却很少采用。
2.2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
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未形成一个体系。有些地区实行的保障政策只能称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与社会保障相去甚远,更不具备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这些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而一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但社会保障的内容不够全面。从目前各地的实施情况看,最主要的保障方式是养老保障,而医疗保障等其它保障方式则鲜有涉及,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提供就业指导与技能培训也是在极个别地方实行。另外,目前普遍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定位于养老风险的防范与保障上,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险等仅在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没有得到普及推广,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2.3资金筹集困难,就业培训不到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政府转让土地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并以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主。有的地区专门成立了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政府要求征地单位一次性将为失地农民补缴的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并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地区则由地方财政、村集体及失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较低,而失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费能力,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所以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另外,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使得针对失地农民所进行的就业培训工作难以开展。失地农民由于受自身知识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局限,缺乏主动寻找出路的意识,在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2.4保险费用缺乏精算且监管缺失
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险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诸如资金的时间价值、平均余命、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缺乏对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支付水平精算。目前许多地区的保险费缴纳直接根据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而支付水平则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对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需求,也没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对于保险资金具体的运营、管理以及监督,各地方在试行的过程中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加上监管方面的缺失,都增加了保险资金的风险。
3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3.1坚持分类实施,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在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考虑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经济基础雄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着手,建立起具有当地特色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和相对贫困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可以逐步提高保障的标准。另外,在明确并逐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水平的同时,应该进一步确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提高征地补偿的规范性和公开性,从而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
由于各地的具体条件不同,所以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也不能搞一个标准一刀切。而是应该在考虑到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分类型分层次的扩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和权益保护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使其界于两者之间,既为失地农民失去工作退回农村留有退路,又为其农转非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过度衔接。第二,分层推进,逐步完善保障项目。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再就业保障体系,因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保障;其次是医疗保险;接着是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逐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第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让各种保障项目能够在各地得到普遍实行,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从而提高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3.3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安置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畅通、可持续。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失地农民承担保障资金的不现实状况,社会保障资金可采用"存量+增量"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费为保障资金的一次性存量供给。增量部分来源于政府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或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收益。从目前情况看,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收益主要进入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口袋"。这不仅加剧了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愈加诱发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强烈动机。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取之于民(失地农民),用之于民(失地农民)",因此,应将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支出。总而言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要从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中予以解决,从而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3.4构建就业保障机制,引导失地农民再就业
由于我国农民长期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水平低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用工信息共享;在发挥市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逐步建立一种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机制,实现在劳动力市场中统一、公平竞争的就业格局。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保证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能顺利展开和进行。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资源,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三是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通过落到实处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勇于创业,使失地农民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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