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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理学角度中的中国社会下的“潜规则”

时间:2013-11-04 15:1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丁龙 点击次数:

  【摘要】中国社会下的"潜规则"已经成为当今的法治社会进步的一种障碍,"潜规则"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上却支配着社会运行的不成文的规矩,那为何"潜规则"明明起着实实在在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却又不为人所光明正大地认可,细细琢磨一番,却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东西。在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号令下,也许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潜规则对法治的破坏、对法制的消解。基于对潜规则以及我国目前的法治秩序的认识,转型时期的社会现状需要更多的法律人去为依法治国而努力。本文从法学角度分为四个部分对"潜规则"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阐述了"潜规则"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对"潜规则"进行解读,第三部分是分析了"潜规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应对潜规则。

  【关键词】潜规则;法理学;法治秩序

  一、潜规则的内涵(一)潜规则的定义

  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给出几条有关潜规则定义的垫脚石,主要有以下五点:

  1.在日常生活中,"潜规则"是担任私下调节行为规范的角色;

  2.行为规范生成于各方行为主体的交涉之中,意义在于统一当事人的意志,以达到减少甚至消除各方的利益冲突;

  3.所谓准则,为了达成利害后果的共识,且稳定地强化各方主体的行为预期性,以致借报复的手段对付越界的行为;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借以这种隐蔽,各方当事人在统一意志下便可将正式规则的代表隔在局部互动,或通过私下交易提供的额外利益引诱正式规则的代表。(二)潜规则的本质特征

  吴思先生针对潜规则做出相关的定义概述,但定义是否准确仍就需历经社会实践的检验,本文基于统一认识潜规则的需要,则需陈述一番以作探讨。既然给不出潜规则的明确定义,至少其大致涵盖的本质特征是不可或缺的。二、解读潜规则(一)以规则的原有理念剖析潜规则

  除却以探索其本质特征来了解潜规则的方式以外,本人认为在规则原有涵义的基础上剖析潜规则更易让人理解。潜规则附生于规则体系而发挥难以想象的作用,因此通过规则可以探索潜规则的脉络。

  社会学家韦伯揭示了正式规则的重要特征--科层制,并认为科层制孕育了规则。科层制又名官僚制,通常认为是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以规则为主体,规则在管理机制上存在的等级化致使组织通过一种强制性的协调力量成为一个整体。现在正式组织中存在着无形的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中包含着一定程度的非正式组织的因素。从逻辑上来讲,正式组织的建立遵循的是一种理性逻辑,非正式组织的形成遵循的则是一种情感逻辑。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是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那么便不难理解非正式规则的形成是先于正式规则的创建,正式规则扎根于长期惯性的理性逻辑,而非正式规则是基于主观情感逻辑形成的行为约束。(二)以制度的有效性分析潜规则

  根据约束力的形式,制度可以划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而根据效力可将制度划分为有效制度与无效制度。制度是规则的集合,这便说明在效力方面来讲,规则存在着有效规则和无效规则。因此,本文认为潜规则亦可分为良性和劣性。

  法律制度内的固定性导致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时候表现为不灵活不变通,而潜规则的变通灵活则恰当好处地弥补了这种不足。不得不说正是潜规则的这种特性让更多人视制度为躯壳,更好地为潜规则提供了掩护。

  法制下潜规则发生调节作用的情况下,循规蹈矩者则得面对不服从潜规则的压力以及担忧"利益"是否处于在意料之中,除此之外还得担负着付出和回报不成比例的不平衡的心理压力,这便是潜规则给其范围内的人带来的心理挣扎,这个范围便是单一或多元潜规则所覆盖的领域及层面。三、应对潜规则的不同视角

  潜规则为何立身社会而生生不息,本人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与社会难以区分而论的问题。潜规则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恶规则",但如果我们从其他角度来看,反而可以发现这是一个社会的活力所在。(一)哲学的视角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皆可"一分为二"。如果我们定义了潜规则的话,那么剩下的规则则可统称为显规则。换个角度来看,将太极图的阴阳比作潜规则和显规则,二者共同构成社会中的所有规则。在社会的运行机制中,潜规则与显规则各自担负着不同的历史使命。显规则和潜规则是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一对矛盾,是相生相克、生克循环的伙伴,两者无法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因此,潜规则并不是登不上台面的东西,因为很多时候它比显规则所展现出来的社会关系还要直观实在。回避客观实在并起着不可或缺作用的潜规则是不明智的,隐藏在显规则之下的潜规则不容我们忽视。

  实践形成了规则,规则塑造了实践。规则永远处于发展的行列,我们也需要用动态的眼光来审视规则。两种规范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还能够互相转化。正如之前所说,显规则和潜规则存在着博弈,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在不同条件下变得更加难以捉摸。至于显规则和潜规则之间需要保持怎样的平衡度,我们的社会才能更趋向于和谐?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二)法学的视角

  法律是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法律的系统化、完备化和充分化则体现为对社会控制的力度和效率。即便法律规范不停地发展前进,法制仍然存在着"真空"领域,因为事无巨细,法律不可能包罗社会的各个方面,社会各地区种种不平衡差异会发展、变化、直至加剧,法律的控制功能只能处于主导地位而不可能概括无余。再者,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制度本身处于转型期,各种法律制度与社会实情不适应等现状频频出现。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法律无法得到统一的遵行,法律为社会生活提供的框架和模式也难以受到所有人的认可,人们便自发地寻求其他途径来填补法律规范所留下的真空领域。这样一来,潜规则便有了相当普遍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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