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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

时间:2013-12-02 13: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红梅 点击次数:

  【摘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包含着各种角色之间复杂社会互动关系的场域,参与者都需要通过这种社会参与网络获取有价值的资源并进行社会交换,而作为社会子系统的高校应当引领公正、法治等先进的价值并适应社会大系统的需要。"下沙模式"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启示我们,如能选取恰当的社会角色,强调三方的共同价值,通过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强调平等合作式的社会互动,重视作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就有可能实现对内、对外的良好互动,并使各方均从中受益。
  【关键词】法律援助;高校;社会互动;法律信仰;法律社会化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以高校法律院系的师生为主体,依托高校,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本校师生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集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与民商事诉讼代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LegalEducation)实践基地。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是一个社会关系错综的场域,围绕着高校法律援助产生了种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高校(或其法律院系,包括其师生)、政府(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包括受援者、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三方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各有其立场与视角,如高校希望能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活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高其综合竞争力,政府希望利用高校的资源解决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问题,弥补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减少社会矛盾,社区居民和当事人则希望通过最少的投入解决自己的实际法律问题,等等;如果坚持己见,三方很难形成合力。如何协调好这三方的利益诉求与互动是摆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我们期待通过对"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这种独特模式的法律社会学解读,为解决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与范式。
  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的建立、发展及基本运营模式
  2012年12月,在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咨询中心的基础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整合了高教园区内其他高校法学院系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中心"将角色定位为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自治性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居民理性维权的机构。"中心"的工作目标,是不断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满足辖区内民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持续提升区域法治化水平。与其他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相比,"下沙模式"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政府意志与民间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组织架构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隶属于高校或其法律院系,现实中也有实施高校与政府双重管理的。目前普遍存在高校对所辖的法律援助机构重视不足的问题,也存在政府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干涉过多,政府部门将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泛化,这就使得一些法律服务活动脱离了教学规律,也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失去了民间公益组织应有的独立性。"中心"则采取政府指导与"中心"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主要成立合作共建委员会、"中心"领导小组和"中心"服务工作人员三种工作机构。此三者分别是"中心"的组织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相互支撑,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相匹配
  参与"中心"的下沙各高校法律院系大多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其学员在教师指导下对外开展日常法律咨询、定期法律宣传活动和组织结对活动等法律援助活动,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学理论课程以及其他的法学实践课程之间应形成了精密的衔接与支持,以适应法学教育模式改革。
  (三)整合人才与知识优势,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高校之间的互动合作以及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动
  "中心"的日常法律咨询实行各高校轮换值班制度。我国目前不同的高校法学院系拥有不同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一类是"法律专科"所培养的辅助型法律人才,一类是"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所培养的实践型专门法律人才,还有一类是由"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层次所培养的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中心"将这些不同学历与能力结构的学生整合起来,尝试由研究生带本、专科生办案的模式,不仅大大丰富了"中心"的人力资源,也使得有能力扩充法律援助的范围。每季度在重点法治主题日、节假日开展法律讲座、法治晚会、法律知识竞赛、专题法律咨询会等法律宣传活动,并将日常咨询服务与其他普法活动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建立了政府、社会与高校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体制和理性化的激励机制
  作为法学教育机构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为基础的服务型、知识型的公益事业单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充足的活动经费的支持。总体上看,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基金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资金捐助,活动经费捉襟见肘。"中心"初步建立起一套理性化的激励机制,如每年向指导教师和特聘学生助理发放聘书,并拟每年根据值班情况、服务质量、工作积极性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量化考核,综合评出"法律宣传服务优质项目"、"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二、"下沙模式"的法律社会学启示
  (一)确定恰当的社会角色和明确的价值目标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定位不仅是法律性质的确立,也是其在社会角色方面的心理确认。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首先是一种法学教育机构。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对于专门的法教育发展和特殊的法律思维的发展而言,存在着"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这两种彼此对立的方式,②从国内外的历史发展来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是基于法学教育改革,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平台而产生的,是以"经验的法教育"的优长补充"理性的法教育"之不足。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载体,是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的路径之一,学生直接参与到真实的法律案件处理中,在学中做,做中学。其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一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司法权益,推进法治进程和社会与文明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再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独立于政府机关的民间组织,高校的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事业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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