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刑事犯罪情况特点分析及原因、对策(2)
时间:2013-12-12 15: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 点击次数:
(2)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共同整治社会治安。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将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职责,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从而促进力量整合,真正形成"综合"的强大优势,达到"治理"效果。
2.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单位的工作衔接机制。
(1)与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衔接
行政执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承担着广泛的打击、防范和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将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发展规划》的内容,不断发挥行刑衔接平台作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区域社会治安稳定。
(2)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检察机关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部署,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并在侦查、批捕、公诉等办案环节体现从重从快的"严打"工作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平安。
(二)不断提升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管理工作
1.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要作好日常工作。首先要走群众路线,加强基层居民委员会和治保会的建设,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其次加强对出租人的管理。对出租人的管理一是要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其法制意识;二是出租房所在街道管理部门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的治安责任书,明确其责任,以合同的方式对其进行约束;三是要督促出租人严格遵守与执行住宿人员登记报告制度;四是对违反出租房屋规定的人要给予重罚和严厉打击,以起到惩戒作用。
2.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首先,应当逐步建立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如将身份证、工作证、暂住证等多功能合一,既包括个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指纹、血型等不变信息,也包括工作单位、暂住地、婚姻状况、来或离开某地的时间、社会保险等可变信息。其次,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社会服务和保障。该区应当建立针对外来流动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公民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当来京务工人员遭遇失业或者天灾人祸等特殊困难时,政府对于合法登记的来京务工人员可以参照本地特困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同时,可以由政府拨款或者同民间组织合作设立一些收容所,暂时为特困流动人口提供住处和食物,防止他们因生存所迫而实施犯罪。最后,还应加强对地区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该区于2006年颁布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理(试行)》中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指导镇、街道流管办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各自履行工作职责,实行行业管理。"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在形式上把公安、工商、计生、教育、城管等相关部门都纳入到流动人口管理小组当中,同时也设立了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但是,限于行政级别问题,该机构根本无法组织协调众多同级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因此该区应当成立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为流动人口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联合执法等工作,整合行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3.加大行业整顿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废品回收点不定期进行清理整顿,堵塞销赃渠道,严厉打击销赃、收赃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应当由文委、工商、城管等多个相关部门联合对旅店、洗头(脚)房、卡拉ok厅等行业进行经常性的清查整顿,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法滋生蔓延。
注释:
[1]林江:"社会治安与经济结构之间的逻辑关系",载《东莞日报》2011年10月17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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