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2)
时间:2013-12-20 14:0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郭跃玲 点击次数:
三、缓刑制度的最新发展及价值体现
2011年,我国对刑法内容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涉及面广,主要对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以及执行方式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此次刑法的修改,增强了刑法的可操作性,比如原《刑法》第27条规定缓刑的使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里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表述不够准确,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非常难操作,导致法官在判案时因不能掌握客观评价标准而无法判定犯罪人是否不会再危害社会。此次刑法修正案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好地体现了缓刑的刑法价值。2011年我国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等功能,规定增加了缓刑命令,以往抽象地难以操作的情况不复存在,此次刑法的修改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化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刑法"明确性"的规则。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此次修订的刑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人员的重犯率具有重要意义,这正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等诸多具体功能。
结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文明的不断进步,刑罚的价值追求也将会越来越朝着人性化方向发展,刑罚的价值目标追求也将越来越人性化。缓刑制度因其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价值追求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对缓刑制度进行修正,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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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振郭.我国缓刑制度的新发展与价值分析[J].发展研究,2012,(4).
注解:
①赵未志,陈志军.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J].人民司法,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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