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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消极影响(2)

时间:2014-01-18 14: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聂兴强 点击次数:


  古人认为"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一个人的道德越坏,就越喜欢打官司;一个地方、一个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平低,那里肯定就会多讼;一个时代比上一个时代的道德更堕落,这个时代的立案率肯定就高,法官肯定就会苦于积案如山、应接不暇。在"道德每况愈下"、"讼端层出不穷"的时代里,"明智"的统治者首先考虑的当然不是如何使"刑措而不用",而是在现有的糟糕状况下如何尽可能地早些平息已发生的诉讼,以免讼端恶化造成更大的恶果。
  "无讼"的"天堂世界"就是一个君子遍地而几乎没有小人的世界,它要求人们(特别是百姓)"克己复礼",时刻想着自己的"名份",要求人们以伦理的是非为是非而不许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凡事"先想想自己的不是",要求个人放弃应有权利。曹德成先生认为这种"无讼"实质上是"有义务而无权利,有家而无个人,有干涉而无自由,有差别而无平等,重让而非争"。这种"无讼"的历史,就是尊长、官僚、权贵任意欺凌卑贱者而后者又不敢抗争的历史。
  "讼"是古往今来不可回避的现实。清人崔述在《无闻集·讼论》中说得好:"自民生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指尚书大传)曰:(有)饮食必有讼。""讼",既然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或缺,我们就不应无缘无故地"厌讼",毫无道理地"贱讼",不分是非地"息讼",不顾权利和自由、一味地追求"无讼世界"。在权利日昌的今天,我们万不可谈讼色变,两股颤颤,几欲先走。毕竟,自由、理性、民主与法治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我们要让"讼"来宣扬、确认、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为权利的彰显和行使鸣锣开道。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页.
  [2]《论语·颜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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