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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2)

时间:2014-08-14 14:0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袁剑湘 点击次数: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问题探讨

  (一)根据情节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制定“罪刑阶梯表”?

  制定“罪刑阶梯表”是量刑精确化的有效方法,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根据情节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划分出一定数量的等级,使原来跨度较大的刑幅被划分成若干刑格,以便法官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来选择某一刑格作为宣告刑。制定“罪刑阶梯表”亦是实现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同时,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逐格选择适当的宣告刑。
?

  1?拘役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追逐竞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来回穿插,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7]?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应根据追逐竞驶造成的危险程度定罪量刑。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危险程度,在本罪中既要具体考虑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又要考虑驾车者的人身危险性。?

  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罪中行为自身的危险性,具体来说应考虑追逐竞驶发生的时间早晚、天气好坏、能见度高低;驾驶路段的路况、车流量、人流量大小;驾驶的速度与违章方式;驾驶距离长短;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及车载人员的危险状况;制造险情的次数、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来说应考虑行为人平时的驾驶技能、驾龄长短;行为人当时的驾驶能力;行为人的驾驶心态驾驶动机;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一贯表现、案发前违章记录、初犯再犯与否;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是否积极努力赔偿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规定车速的1.5倍以上的;以连闯红灯等严重违章行为野蛮竞驶的;在闹市区或车流量、人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严重交通阻塞的;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追逐、堵截妇女或者取乐、泄愤、寻求刺激追逐竞驶的;组织多人或多次组织追逐竞驶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或严重人身危险性的。?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除了考虑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外,也应象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一样考虑具体犯罪情节,以免不加区别一律入刑,把法官当做法律的“自动售货机”。 [8]?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主要应根据醉驾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定罪量刑。一般情况下,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不满160mg/100ml的,拘役刑一个月到二个月;血液酒精含量160g/100ml以上的,不满240mg/100ml的,拘役刑三个月到四个月;血液酒精含量240g/100ml以上的,拘役刑期为五个月到六个月。同时,除了考虑醉驾者是否自愿醉酒,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神志清醒程度等因素外,司法人员还应象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一样综合考虑醉驾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2?罚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刑没有规定数额,这容易导致各地量刑标准不一、同罪不同罚等现象。危险驾驶罪罚金数额的确定首先应以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为主要根据,其次应考虑行为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在罚金刑的量定上,可以借鉴德国、瑞士、挪威等国实行的日数罚金制。 [9]396?在计算危险驾驶罪罚金的数额时,首先应考量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决定应缴纳罚金的“日数”。其次,考虑行为人的支付能力,决定一日应缴纳的金额,即根据行为人上一年度的税后平均日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抚养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后的余额,作为决定一日应缴纳的金额。这样,将应缴纳罚金的“日数”乘以每日应缴纳的金额(“日额”),便是罚金额。在判决中除了指明罚金总额以外,还要指明日数与日额。对于经济能力较差,一次性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延期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对于是在不能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在不额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前提下,使其从事所在社区提供的某种劳务,由本人劳动的对价来抵偿罚金。?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罚金刑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独到功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即以罚金刑来应对付轻微犯罪,不但能够对犯罪人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而且也能够有效地避免适用短期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弊端。由此看来,对危险驾驶罪这一轻罪绝对排斥罚金刑的单独适用,是明显不合理的。?

  3?缓刑的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只要危险驾驶行为在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后果,又没有逃避、抗拒检查的行为,倘若行为人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再犯的可能性亦不大,对行为人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缓刑既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又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更有效地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的功能。不过,本罪在刑法上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对本罪适用缓刑应当慎重,否则可能严重消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

  对于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人除了应当遵守刑法第75条的规定外,还应基于社会风险防控思想禁止其从事特定类型的交通行为,并对其未受禁止的其它交通行为予以监督观察,责令其以各种形式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其现代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意识。?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相关对策分析?

  刑罚的正当性源于报应的正义性与目的的正当性,“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11]78?量刑均衡要求刑罚的轻重首先应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其次也应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其内涵即再犯的可能性)大小相称,以实现刑罚的正义价值、达到报应和预防犯罪的双重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充分发挥刑罚对犯罪人、对被害人、对社会三方面的功能,这既是量刑均衡的出发点,又是量刑均衡的归宿。刑罚的正义价值及报应和预防犯罪的双重效果,反过来又要求量刑均衡,即应当判处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的刑罚。报应刑论要求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目的刑论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当,可以防止片面追求一般预防目的而导致刑罚过于严厉的倾向;而刑罚应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可以防止片面追求报应而科处过剩的刑罚,量刑均衡的这种内在要求自然使得报应刑罚与目的刑罚得以调和。?

  司法层面上,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重点,在于审判实务中审理个别化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官是否秉持公正之心,是否反复权衡如何实现报应的正义性与目的的正当性之间的平衡。这不仅需要切实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更需要培养法官高品位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此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同时,法官应当努力完善司法裁判文书,加大理由、根据部分的份量,使裁判书更具说服力。?

  立法层面上,应当完善立法,加强立法解释,尽可能减少法律语言的内在模糊性、尽量制定周密、详尽的法律规则。对于立法留下的法律漏洞,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规定量刑的实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对于一些不宜通过司法解释途径解决的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加强对各地司法机关的量刑判例指导,把具有判例价值的指导性案例收集、公告、汇编成册,定期加以发布。司法解释和详尽准确的裁判案例都能起到完善量刑标准的作用。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标准,实现同罪同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均衡。

  ?参考文献:?

  [1]刘明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J].法学?2009(9):9-10??

  [2]刘宪权,周舟?《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 [J].现代法学,2011(6):98- 99;杨振威? “醉驾非一律入刑”是务实纠偏[J].人民政坛?2011(6): 30-31;曲新久?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J].法学?2011(7): 13-14;周详?“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J].法商研究?2012(1): 137-138;刘仁文?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J].中国检察官?2012(1): 30-31;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J].法学杂志,2012(8): 16-17

  [3]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刘守芬,方泉?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J].法学评论?2004(2):74- 75??

  [5]刘守芬,方文军?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J].政法论坛,2003(2): 82-83??

  [6]冯军?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J].中国法学?2011(5): 140;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J].法学?2011(2): 20-21??

  [7]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5-11(12)??

  [8]王松苗?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N].人民日报:2011-5-12(14)??

  [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

  [10]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J].法学杂志,2012(8): 17-18? ?

  [11][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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