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2 10:4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周洁 焦宗莲 田英君 点击次数: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在执行过程中较为普遍。具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不能获得执行,不仅直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落空,使当事人之间扭曲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扭曲、变形,而且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执行难”发展到极致,就会演变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现象。[1]执行难已经超越司法领域,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分析造成“执行难”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并从多个方面探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而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
一、民事合同纠纷执行的阻却事由
(一)被执行人难找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执行依据中负有义务的人,在执行工作中就是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案件在申请执行时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形大量存在,由此导致的执行难以进行的案件也占很大比例。发表论文被执行人难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行的难度。许多被执行人在判决其承担义务以后,为逃避债务便跟当事人和法院玩失踪,同时随被告人一起失踪的还有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对抗执行
很多案件,被执行人能够找到,法院的判决也合法、公正,但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执行工作仍然不能顺利进行。主要表现在:有的被执行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履约的诚意,甚至没有履约能力,压根不想履行判决;有的被执行人则以为法院的民事判决要靠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力,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意,对执行的抵抗情绪极大,公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有的被执行人则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企图用拖、赖等方式使执行不了了之;有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此逃避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关系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打招呼甚至给法院施加压力,逃避执行。
(三)执行财产难寻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调查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然后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执行措施,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3]主要表现在:
1.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权。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取搜查、询问等措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但人民法院人力、物力、时间有限,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在很多案件中无法穷尽调查措施。如果每个案件的执行,法院都要向金融机构及其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电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仅执行成本很高,而且导致执行的效率低,违背执行的及时原则。
2.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是被执行人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义务之一,但在执行过程中,主动申报的寥寥无几。
3.追求债权实现的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法律规定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调查权,由此导致债权人及其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难度重重。《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法院可授权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调查”,但并没有规定律师的调查权限以及调查保障措施。
4.在企业、法人账户方面,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越来越多进驻大陆的跨国银行为吸纳资金允许企业、法人多开户头、公款私存,使法院和债权人难以了解和掌握企业、法人资金的真实情况。[4]
5.由于对企业缺乏严格的监管,有的企业为逃避债务,将企业财产全部转移,仅仅留下一个空壳企业,而将抽逃出来的财产注册新的公司,重新经营,给民事执行的财产调查造成重重阻碍。
一方面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很多时候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其他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途径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四)执行财产难动
民事合同纠纷的执行既要保障被执行的基本生活,又要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保护与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会出现利益冲突,而导致二者不能兼得。
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须的生活费用等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5]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经常遇到除了法律规定的执行豁免财产?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不能执行的情形。这一问题最常见于“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有且仅有一套住房,而且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执行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则被执行人的生存则无法保障;如果不执行,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下当然是首选保障被执行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实现,法律则缺乏相应的规定:执行法院陷入二难选择。
(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大量存在
由于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行立法规定,在执行措施已经穷尽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一旦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就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所以终结执行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如果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则认为法院判决是一纸空文,降低司法的威信度。而对于中止执行,则有很多案件并不具备短期内恢复执行的条件,也无法推定今后是否能够再恢复执行。
(六)审判过程的不规范导致难以执行
法院审判过程是否规范,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规范在实践中问题突出,进而影响到判决以及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合同纠纷执行难的社会因素分析
民事合同纠纷执行难这一现状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长期积累而来的,执行难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公众的权利保护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不强
很多被执行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履约的诚意,甚至没有财产,不具备履约能力。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在合同订立之前没有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者在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缺乏对风险的认知和判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在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又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时,则试图通过诉讼程序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使自己的损失得以挽回,而不能认识到法律救济也存在风险和条件,以及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二)社会信用的缺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成本偏小
一方面,社会信用?②的缺乏,导致被执行人躲债赖债行为盛行,造成被告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执行困境。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的缺失,纵容了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也导致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成本较小。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来看,如果不履行债务的成本大于履行债务的成本,债务人就会自觉履行债务;反之,债务人则会选择逃避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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