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2 11:0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向华 点击次数:
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的同时,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们精神价值期盼中和核心的内容,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正是对这一权利的最重要的保障,因此,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是药事法目标价值的根本内容,是药事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三、药事法目标价值的社会选择
(一)创新药事管理主体,加强药品监管职能
目前我国药事管理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其行政职能上将主要依附于各级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对下级局负担业务指导职能[4],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也使得业务指导流于形式。目前,基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很多地方对于药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力度日趋乏力,甚至视而不见,药品违法销售、违法广告乃至假药劣药事件层出不穷。对此,笔者认为,创新药事管理主体,有利于对增强药品监督力度的。具体来说就是,第一,赋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级局的管理职能,增强对下级局业务工作的指导,有效消除上下局之间的工作壁垒,使药品监管工作更具全局性;第二,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不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管理职能,消除应为经济社会发展而人为形成的权力制约,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独立办案的能力,有力促进药品监管力度;第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跨地域合作力度,适应药品作为商品所体现的流动性这一特点,通过区域合作有效提升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二)不断提升新药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大力扶持传统药的发展
随着药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药品注册制度已经成为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增强药品效能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和英美等药事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我国药品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是当前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受理了10009种新药报批,美国药监局同期受理新药报批数仅为148种。而这10009例“新药申请”中,没有一个是真正的新药,即新化学实体,绝大部分是中国药典中已有的药物,仅对剂量、给药途径或用法方面作了一定变更。因此,如何通过注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药事法的调整效能,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同时鼓励和促进药物创新研究是药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与此同时,大力扶持传统药的发展,将有力弥补现代药的不足,在传承民族传统医学宝库的同时,提高大众对药品可及性的期盼,推动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完善医疗体制改革,加强对药品价格的可控性
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通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医疗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服务体制都有了较大的提升。然而,医疗资源的公平性、投入的差异性和医疗服务费用攀升等问题却成为医疗体制改革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搭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构建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推动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着手点。同时,加强药品价格的控制,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对药品的价格采取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手段予以干预,而价格虚高的现象仍然突出,这一方面是由于药品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杠杆调整的结果。对此,笔者认为,在保护药品研发企业积极性的前提下,国家可通过对专利保护期的药品予以经济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在不断加强药品可控性的情况下,将有力的保护广大民众在药品使用中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2:2.
[4]田侃.中国药事法[M].2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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