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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时间:2013-08-23 15:3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杨世平 点击次数:

  多数民主逐渐取代君主专制的过程,就是逐渐结束对少数特权者特殊保护到法律对每个人提供平等保护的过程。但这种表面的普遍的平等保护,却由于少数人自身的弱势,无法获得与多数人或者强者的实质的平等。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共同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传统对个人权利的侵吞,使得中国的少数人权利很难获得伦理和道德层面的正当性的认同,为多数人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最大利益”在我国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因此,如何保护少数人权利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少数人概念的界定
  探讨少数人权利保护法理,当然要先梳理一下少数人的概念。少数人既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最早的少数人指异教徒,后来发展到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国际法上的少数人指少数族裔;人权研究中的少数人一般是指数量上占少数,有时又指在政治竞争即在表决中占少数,还有可能是“政治上无效能的多数群体”。i实际上,“少数人”是一个内涵、外延均很模糊的概念。对于少数人的界定,影响界定因素有数量、人种、肤色、语言、宗教、文化、政治、经济利益、历史习惯、社会习俗等,所以对于少数人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不能从理论上对少数人进行准确地界定,但可以从其特征上认识少数人的概念。
  1、少数人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具有可变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少数人”指不同人的群体。最早的少数人是对种族、民族和宗教上的区分,伴随着社会进步,观念更新和法治的发展,逐渐从狭义上的少数,发展到宗教、语言、种族、政治和社会等上的少数人。2、少数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参照性。少数人的相对性是针对多数人来说的,没有多数人就没有少数人,这是一个在数字上进行比较之后得到的概念。3、少数人是一个变动的概念,具有多样性。少数人的多样性是基于划分标准不同产生的。4、少数人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具有群体性。少数人在人数上具有规模性,但在参照多数人时,处于少数,这种少数必须是数量上处于绝对的明显的少数。其次,如果一个群体在人数上虽然处于绝对的少数,但处于统治多数人的地位,这也不是所谓的少数人。
  二、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
  根据德沃金的自由主要平等法理,每一位公民都有一种收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即政府不应该基于某一个公民认为某一群人的生活方式比另外一群人的生活方式较高贵或较优越,而对自由做出限制;政府不得借口某些人值得更多的关心而有资格得到更对,从而不平等地分配好处和机会。德发表论文沃金暗示我们不能以人数的多少来确定生活方式的好坏。他认为这一抽象的权利可以包括两个不同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是收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第二种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作为平等的人收到对待的权利必须被当做是自由主义平等观概念的根本要素”ii。将其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意味着将其所有公民作为自由和独立的人,作为具有相同尊严的人,国家尊重每个公民的差异,尊重其对美好生活的选择权。为维护弱者的尊严和生存的权利,国家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和关照。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法理既阐明了政府必须平等待人的道德义务,又肯定了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
  三、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
  阐述少数人依据法律所享有权利的正当性,它在事实上涉及到人类社会最根本的价值理念,以及为达成这种追求所选择的方法或技术上的恰当性。也就是恰当调整和衡平各种社会群体及其成员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有赖于一种社会共同体都接受的共同理念以及基于这种理念之上的各项制度安排和方法选择。iii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平等原则已成为各国所确定的最根本的价值观。那么,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合理性问题,其实质就是对少数人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否构成对一般平等原则的违反这一问题的思考。
  对于少数人权利不仅仅是要进行形式平等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实质平等的保护。由于少数人一般在各个方面处于相对落后或者被边缘化的劣势地位,长期受到歧视和偏见,享受不到多数人能够享受到的权利,这种处境是历史形成的。因此,对于少数人权利有必要实行特别保护,才能使少数人群体与那些不受歧视的多数人群体一样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只有少数人能够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受益于他们自己组织的服务并积极、充分地参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时,他们才能够开始在事实上真正取得那些多数人理所当然的地位,真正享有那些多数人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iv正因为对于少数人提供特殊保护的目的就是要推动整个社会的有效平等和福利,所以实行这种不同待遇就并不违反一般平等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局限着形式上的平等性的保护,而是在确定出少数人群体的基础上,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做出倾斜性的保护,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四、结语
  我们一直习惯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则,很少质疑政府只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正当性。正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们对多数至上民主的盲从,少数人的权利长期处于被忽略和被压抑状态。少数人的权利如何保护?这是多数人统治面临的最严重问题。法律涉及权利规定时是以权利主体数量多少为标准吗?不是。关键是看权利本身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少数人权利也能够和其他多数人的权利一样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首先,对在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权利立法的问题并不能以主体的数量多少为判断标准;其次,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少数服从多数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但是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同样是一项宪法原则。少数人在表决程序上服从多数人,但是这种程序上的少数服从多数决定不能否定少数人的正当权利。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解决了温饱之后,对社会公正、人权保护日益重视,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社会逐渐变得宽容。宽容是文明的标志,中国社会正在走向现代,走向宽容。在少数人权利保护中,政府是主要的责任者,只有政府平等关爱每一个人,重视每一个人的权利,即“认真对待权利”、“把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只有这样,少数人的权利才有保障,社会才会真正变得宽容和进步。
  注释:
  i 郑玉敏.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M].法律出版社,2010:42.
  ii(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360.
  iii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6.
  iv 吴双全.论少数人权利特殊保护的必要性[J].东岳论丛,2010(3):153.
  【参考文献】
  [1] 郑玉敏.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德沃金的少数人权利法理[M].法律出版社,2010.
  [2] (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 周勇.少数人权利法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家司法保护[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 邓巍.论德沃金平等关切权利观中的平等维度——读《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07).
  [5] 都玉霞.和谐语境下的少数人及其权利保护探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4).
  [6] 吴双全.论少数人权利特殊保护的必要性[J].东岳论丛,2010(3).
  [7] 李常青,冯小琴.少数人权利及其保护的平等性[J].现代法学,2001(5):14-15.
  [8] 吴大华.“少数人权利”概念辨析[J].人权,2007(5):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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