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4 16: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三、完善提存公证事务的措施
公证机构是法定的提存机构,作为提存法律部门,公证的提存事务与其他部门类似提存性质的资金监管业务相比,其实前者具有后者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一是后者不能办理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二是对合同交易资金监管中后者无法像公证法律部门一样审查条件复杂的资金领取条件。但实践中公证提存事务的优越性却英雄无用武之地,一蹶不振,如何才能使提存公证事务得以发展,发挥此项工作的应有社会功能作用,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及时修改《提存公证规则》
《公证法》将公证的提存确定为公证事务,而非公证事项,现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亦不再将提存作为公证的特别程序规定,关于公证事务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应作出配套性的规定,且《提存公证规则》已施行将近十八年,现实情况已发生变化,有些规定与法律相抵触(如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合同法已明确定规定为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应上缴国库),有些受理规定让公证处无法把握,如该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如何界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当事人应提交什么证据来足以证明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因此,提存公证规则的修改必须提上议程。
(二)由中国公证协会制订办理提存公证事务的指导意见
当然这是在废除《提存公证规则》的前提下,以指导意见规范提存公证事务。很多公证处本来是想办理此项业务的,但因业务水平的原因,又没有指导意见,把握不准,试图在相关交流平台上请示这方面的专家,但最终很多答复都是“请谨慎办理,避免置身于争议之地”而不敢办理。如果制定了办理提存公证事务指导意见,就应不会出现此类问题。
(三)合情合理合规适用办证规则
很多公证处受清偿债务的提存的瓶颈就是如何才能确定提存公证规则中关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问题,其实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做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要求公证处确认该事实,公证提存将形同虚设,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其实公证处只要履行了必要的核查义务(如发函核查等),再行办理提存事务即可。因此公证处应在符合目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制订出一套办理提存事务的办法,即针对不同的提存事务,设计出办理指南,力求让提存申请人觉得在公证处办理提存便捷、有用。
(四)正确宣传
我们也偶尔从网络、报刊、杂志等阅读到关于提存公证的一些报道,但不外乎是关于“房产交易资金公证提存,保障交易安全”、“提存公证为政府征地(或拆迁)保驾护航”等宣传式的报道,但真正正面关于提存公证事务的权威性报道或专家学者的论著却凤毛麟角,唯有正面加强对提存公证事务的宣传,让社会大众明白其功能作用,并将其作为一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加于利用。
(五)公证机构要正确对待“麻烦”
很多公证处在遇到申请人申请办理清偿债务的提存时,特别是债务人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债务时,首先考虑的是会不会引麻烦上身,担心受理此类公证事务后,提存受领人会找麻烦上门,这不仅是开展提存公证事务,也是开展其他公证业务的大忌。试想公证机构都以此种思路开展业务,如何还能体现公证价值,法律既然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权力,也必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义务,只要是符合法律和程序,就不必担心麻烦,即使这类麻烦找上门来,也应勇于承担解决。
(六)适当提高提存公证事务的公证费
目前公证提存的收费偏低,特别是涉及清偿债务的提存,基本上标的都很小,但公证处所付出的劳动却不少,如公证受理的系列工作,提存款划入查询、支取等财务方面的工作,远比一般公证事项复杂,收费方面应有所提高,同时还可参照法院部门收取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提存人先行收取公证费,改变单一由提存物领受人支付公证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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