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并强制建立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要依照国家法律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我国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其它提前退休条件,且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的才能够在其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国家和省政府会按照不同地区实际情况,逐年提高养老保险金额;如果该名受保人死亡,那么其个人账户中所剩余的金额可以全部退回,并按照相关政策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社会中已经开始出现老龄化现象。人口老龄化、历史政策等社会因素和缴费年限、社平工资、缴费水平、计发办法等方面的制度因素的不合理性的凸显,使得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基于此,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并在该文件中针对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改革和调整,进而全面实现我国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2.1初始养老金差距过大
所谓初始养老金即是指在企业职工退休之后,养老金未开始真正调整之前所能够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就目前情况来看,对初始养老金影响最大的几个因素是缴费层次、社平工资、受保人缴费年限等。据权威部门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不同省份初始养老金差距非常之大,而且在近几年还呈现出上升趋势。就那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两者之间初始养老金差距可以达到数倍。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来调整初始养老金差距,但从实际调整效果来看并没有起到什么实际作用。
2.2养老金调整与缴费激励机制相悖
基本养老金调整不仅应该在可支付能力与养老金领取者的生活水平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取得平衡,而且应该在众多养老金领取者之间取得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养老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应呈正相关关系,缴费年限越长相应的养老金水平越高。然而随着近几年连续的养老金上调却出现了“多缴费不如早退休”的怪现象。以我区为例:如甲乙两人同时参加工作,同时参保,缴费基数一样,甲缴费15年2008年退休,乙缴费20年2013年退休,乙比甲多缴了5年养老保险费,但总体待遇水平还比5年前退休甲低了许多,因为从2009年至2013年我区养老金最低的都增加了838.5元,这种“晚退休、多缴费却低待遇”的怪现象显然是和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制度设计原则相悖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企业参保人员希望早退休,企盼着退休后沐浴社会公平的雨露,而不是希望多工作,争取社会效率的获取。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性完善措施
3.1控制初始养老金的差距
初次分配原则是初始养老金形成的关键影响因素,同时实际金额的确定与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不同劳动者个人情况方面的差异肯定会直接表现在初始养老金上的较大区别,这一点是今后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需要重点研究的方面。养老保险机制的确定应该最大限度的打破地区、部门、产业和城乡上存在的差异,并尽可能的降低特殊利益,但同时也不能忽略效率分配原则,从而全面推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拉近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社会生产力水平两者之间距离。这样就能够最大调动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真实可靠实施。实际上,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追求的不是绝对公平,而使要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性,尽可能的降低社会不同收入层次之间的差距,协调统筹发展我国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