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4 10: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唐一境 点击次数:
(二)明确湿地的定义
概念直接关系到法律保护对象的范围,因此一定要明确湿地概念也是对湿地动植物范围的明确。明确了调整对象的范围,才能确定相应的利益相关者,进而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客体的范围,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鉴于《湿地公约》中对“湿地”的界定范围较广,有利于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且该公约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我国也是其缔约国之一。因此,采纳公约中的“湿地”定义能更好的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三)健全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贯彻的是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也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要想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要求必须从涉及到湿地的开发与建设项目制定的计划阶段就开始实施,而不是要求在开发项目的实施阶段才着手进行,并且对那些可能会对湿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项目要研究替代性方案,而且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民主原则,遵守有关环境行政程序的规定。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即未规定替代方案。并且缺少公众参与制度,因此要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包括听证会等。
注 释:
①马涛,陈家宽.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探讨.湿地科学与管理,2013,9(3):66.
②皮里阳.湿地保护的国际法发展——以《拉姆萨公约》为例.湖北社会科学,2009(11):160.
③鲁冰清,文海光.浅谈制定我国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制与社会,2013(4上):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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