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实务角度分析近年来办理的传销案件
时间:2013-11-29 11: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倪卫红 刘娟 点击次数:
[摘要]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传销犯罪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文章通过对某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传销案件情况分析,结合其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传销案件;犯罪成因;运作模式;建议;防范
一、某基层检察院受理传销案件情况
2010年至今,合肥市某基层检察院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16件152人,起诉并得到法院判决的14件142人,尚有2件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在宣告判决的案件中,有合肥市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刘某等10人传销案,也有有合肥市刑事审判历史上涉案人数最多的被告人陈某某等56人传销大案,这也是目前全省涉案人数最多的传销案件。
二、非法传销组织运作模式及特点
一是由"连锁销售"传销产品到纯粹的"资本运作"。从该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传销案件来看,除一起案件是以购买虚拟产品作为加入传销组织的门槛方式外,其他的15起案件,均是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案件。这类传销一般无任何商品实物,主要借助投资或购房之名,对外销售一种名为"份额"的抽象物,这种"份额"可流通、可转让、有价格,实际就是老式的"拉人头"传销。
二是新人考察更自由。这些组织的传销形式,不以限制人身自由、靠强行拉人加入传销组织为手段,而是通过"开心门"、"前保"、"合传"等一系列看似人性化管理,让被骗者逐渐放松警惕,在巨大利益前景的诱惑下,最终让受骗者心甘情愿、死心塌地缴出钱财,并在他人的指导、配合下"复制"自己的加入行为,将亲朋好友逐一拉入传销组织。因此这类传销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
三是实行异地发展模式。严禁从本地发展传销人员,组织内部等级森严、纪律严明,有完整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工资提成及奖惩制度。由于不接触当地居民,且各层级之间互不往来,仅限于同层级交流,因此传销组织表现出高度的封闭性和严密性,其运行规则很难被外界或低层级掌握。不同层级实行不同运行规则,但所有的运行规则,皆是围绕如何保证可持续地、稳定地骗取参加者钱财这一目的而设计和贯彻,因此上线始终掌控最根本的规则:工资分配提成方法,"咨询线"(实际就是输血线)如何始终畅通无阻,确保上线永远对下线的紧密控制,金字塔的最上层永远是利益的最大获利者和持久获利者。
四是参与者层次更高、更复杂。从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传销案件来看,除一起案件中涉及到多名偏远地区农民外,其他案件中"资本运作"这一传销组织,已不再将进城务工者作为唯一的发展对象,而将发展重点放在退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一定产业的工商业者、退休人员。他们深知这几类群体或有一定经济能力,或有广泛的人脉资源,或者因当前就业环境困难,而加入传销组织。这些人员一旦加入传销组织,其自身的经历便成为"生产力",可迅速发展、复制一批相似背景的成员,敛财的效率空前提高,且因成员自身素质整体提高,教育培训的力度和组织管理能力也随之加强。如被告人陈某原为武警部队退伍战士,团队中多为其战友与同乡,因此该传销组织表现出团队观念强、纪律严明、逃避侦查能力强的特点;又如被告人郭某等7人传销案,其中5人受过高等教育,他们被同乡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放弃老师或校长职务,专心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万某等8人传销案,万某曾为部队转业军人,任职于南昌市某区国税局副局长,在职时便加入传销组织,退休后将妻儿亲戚朋友均带至合肥从事传销活动,一年后即成为体系负责人。
三、办理传销案件中的难点与存在问题
(一)如何证明被告人的伞下人数达到30人,是当前审查传销案件最突出的问题。某检察院在审查传销案件之初,与侦查机关始终存有立案标准之争,这一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仍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明伞下"30人"的证据非常困难。随着查办此类案件的增多,安徽省公检法三家联合颁布"通知"出台,对"三级以上且人数超过30人"这一立案追诉标准现已达成共识。这一标准的强化,避免了将犯罪扩大化的危险,但仍然没有解决取证难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合肥市某检察院成功起诉被告人陈某等56人传销案件之后,这一问题愈发突出。从目前起诉的被告人戴某等3人传销案件不难发现,传销组织内部充分研究了法院的判决书,不仅回避了"体系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这些敏感称谓。同时注意到法院判决依据的关键证据是"银行流水",为此传销组织改变资金流动模式,工资和返利一律不通过银行走账,并且不只在一家银行开户,而是多家银行均设有账户,让侦查机关无法对每笔资金予以追踪。书证缺失,仅有口供且口供虚假,能否定罪,将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如何证明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是我们指控的难点。对已判决的14起传销案件进行总结,发现仅有三起案件,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情节严重"指控,对几名被告人分别处以5年以上乃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绝大部分被告人的刑期均在4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对那些没有发生致人死亡或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根据什么适用"情节严重"。二是检法两家在认识方面存有差异。对涉案金额达到多少数额、传销组织规模达到多少人数,方能适用"情节严重"认识不统一,我们认为凡为"体系负责人"以上老总均可适用"情节严重"量刑处罚。
(三)犯罪违法所得无法追缴或彻底追缴。传销成员一旦成为老总后,特别是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获利惊人。他们为了树立"成功人士"形象,激励下线人员,不惜花重金包装自己,同时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置房产、车辆等,这为执行部门追缴、罚没财产带来困扰,判决后查扣的财产往往返还,导致一部分传销人员希望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轻刑后,大量非法获取的财产利益得以合法化、公开化。四、根据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和参与者犯罪的成因,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对适龄就业青年的就业指导,防患于未然。适龄就业青年外出打工,辨别能力有限,自救能力较弱,再加上社会竞争力大,失业率较高,年轻人急于立业、养家、发财,很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大多数参与者是为了找好工作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因此,劳动部门、基层组织、大中专院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警示教育,有效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要引导适龄青年树立勤劳致富、抛弃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不轻信发财神话、不寻求致富捷径,面向现实、理性择业。二要教育他们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就业常识,把握合法、正当择业的基本要求,例如到正规公司就业需要了解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需要与其签定劳动合同,详细约定用工事项、保证"五险一金"等事项,勿轻信未出示合法经营手续的公司所承诺的远高于市场用工标准的承诺,防止以招工为名被骗入传销组织或落入其他招工陷阱。
2.进一步加强对传销活动非法性宣传的针对性,提高人民群众对变相传销的识别能力。针对传销组织形式变异了、特征不再明显、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特点,宣传工作要与时俱进,不仅要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扩大宣传面、持续宣传其危害性,更要重点宣传变相传销的特征和手段,提高人民群众对各种变相传销的识别能力,减少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可能性。
3.建立各机关、各部门、各层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当前,传销犯罪组织呈网络化发展,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往往分散在不同市区,甚至跨省、跨市。为了有效遏止非法传销活动,必须建立各机关、各部门、各层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我们建议:一是加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使传销组织无处藏身。有关管理组织要定期主动深入社区,加强对出租屋、承租人情况的了解,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例如针对传销组织一般选择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地带承租房屋的特点,重点查访居住在出租屋的流动人员的身份、职业,帮助侦查机关摸排传销人员流动动态。二是充分发挥城市、乡镇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帮助发现线索,例如传销组织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十来人集中租住,其晾晒的衣物必然明显比一般家庭要多。群众自治组织及辖区群众一旦发现类似现象,如果能够积极向辖区派出所提供,便能够形成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人民战争之势,使非法传销无处遁形。
4.保持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非法传销活动侵犯的法益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这种亲人互骗、情侣互骗、朋友互骗的犯罪过程,构成了对整个社会伦理道德极大的冲击。所以,要保持对非法传销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更需突出打击重点,要以传销组织核心层人员为打击重点。另外,非法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强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妨害公务、聚众斗殴等多类犯罪案件,特别是一些聚众性的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也给社会管理带来极大损害,对于这类犯罪也应当是打击重点。
传销组织社会危害性极大,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传销组织为了发展下线以不断获取暴利,大多采取欺骗、引诱、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公民加入该组织,以实现其不断壮大的目的,对公民的人身危害性也不容忽视。为此,全社会必须共同行动起来,采取齐抓共管的手段,才能有效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才能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倪卫红,江苏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刘娟,安徽合肥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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