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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3)

时间:2014-08-16 10:1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吴广海 点击次数:

  此外,就故意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具体增加的幅度而言,尽管法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规定了3倍赔偿的上限,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按照3倍赔偿来判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Graco案中认为,一旦法院确定故意侵犯专利权应该增加赔偿金额,具体增加的数额必须与侵权者行为的过错或罪责(culpability)程度相适应。Graco,Inc.v.BinksMfg.Co.,60F.3d785,794n.4(Fed.Cir.1995).有学者则认为,赔偿额的增加至少要能够满足对故意抄袭者产生威慑和受害者能得到全部的补偿所需。而过分的威慑则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因为其会损害围绕相关专利进行合法的周边设计的努力,从而不利于专利法上专利公开的目标的实现。……也会减少专利权人之间的自愿的互利的许可交易,因而也会损害专利权人。MarkA.Lemley&RaqeshK.Tangri,EndingPatentLaw'sWillfulnessGame,18BERKELEYTECH.L.J.1085,1123(2003).
 
  本文认为,专利赔偿数额的具体增加幅度是个实践性较强的问题,应该在结合案情的基础上对上述要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使增加的幅度与被告主观过错及给侵权人造成的客观损害相适应,并能满足对侵权者产生足够的威慑的要求。
 
  五、对中国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
 
  赔偿适用的启示
 
  本文认为美国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如下启示:
 
  1.注意故意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变化性
 
  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提出和认定标准常常不是孤立的现象,有其赖以存在的背景因素。美国故意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从“适当注意的积极义务”到“客观上不顾后果”的变化与美国对专利权保护的态度或政策是息息相关的。“适当注意的积极义务”标准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美国推行强化专利权保护、激励创新的政策密切相关的,相对来讲,这一标准认定故意侵权的门槛较低,有利于专利权的保护。而“客观上不顾后果”标准的确立提高了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标准,则有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出现的专利授权标准过低及大量问题专利等问题不无联系。而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故意侵犯专利权及三倍赔偿的规定与我国当前群体性、反复性故意侵权的大量出现,李群,如何遏制群体性反复性专利侵权?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5/t20120515_691337.html访问日期:2013年10月21日。需要提高专利权保护力度及侵权打击威慑力,增加赔偿数额的现实以及强化专利权保护、鼓励创新的政策相关。因而,应该用动态的眼光来看待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标准,执法、司法机关应注意这一标准与相关专利政策的互动关系,根据国家专利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故意侵权标准或增加赔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应明确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基本内涵
 
  尽管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标准与国家的专利政策之间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但这并不妨碍或排除法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在一般意义上应具有的内涵进行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内涵的明确有利于潜在侵权者对于自己行为进行判断和安排,有利于相关司法和执法部门对案件的正确裁决。如前所述,美国最高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对故意的内涵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确定就深刻地影响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故意侵犯专利权内涵的揭示和标准的界定,对赔偿数额增加的认定标准也产生显著的影响。
 
  基于此,考虑到我国法律的运行体系,建议在《专利法》中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基本内涵进行规定。故意侵犯专利权基本内涵的明确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与传统上我国相关法律对“故意”的界定相衔接或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二是应考虑专利权和专利侵权自身的特点,以体现故意侵犯专利权的特质。
 
  3.应明确故意认定及增加赔偿额具体应考虑的因素。
 
  从上述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尽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提出了故意侵权认定的相关标准,但鉴于“标准”表述的概念性和抽象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寻求相关标准的具体化的表达,以便提高标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上述Read案所确定的9要素即为例。9要素为法院在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及赔偿额增加提供应考虑的因素,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法院和陪审团的裁判。相比之下,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第3款则存在如下不足:首先,没有提及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判断要素问题;其次,尽管提出了相关部门增加赔偿数额的判断因素(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但不甚全面,过于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将来或在法律中对此做相对具体的规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鉴美国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或审判指导等形式加以规定。
 
  4.律师费等费用不应计入三倍赔偿的基数里
 
  美国专利法第285条规定,在例外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一方来承担案件的律师费。而故意侵权诉讼也属于这种例外的情形。在故意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法院往往在判罚增加一定的赔偿数额后,再判罚故意侵权者承担律师费。VistoCorp.v.SevenNetworks,Inc.,2006WL3741891at*3(E.D.Tex.Dec.19,2006).也就是说律师费并不计入增加赔偿数额的基数里。按我国《专利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律师费等费用属于侵权者的赔偿范围(额),而根据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第3款,赔偿额的增加或倍数的提高基数是以第65条第1、2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数的。这样无疑过分扩大了对故意侵权者的惩罚,对侵权者有失公平,因为以侵权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数提高赔偿倍数已经足以体现对侵权者的惩罚和威慑。建议我国《专利法》在规定对故意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时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将律师费等费用排除在三倍赔偿的基数外。
 
  小结
 
  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与专利权人利益相关,对侵权者、潜在侵权者及相关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在适用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时要注意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赔偿数额的增加要合理、适当。既要避免相关当事人过分被惩罚或受到错误惩罚,也要避免侵权者逃避惩罚或惩罚力度不够。现有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主要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物,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侵权法传统等相适应。我国不能一味承受现有的相关理论、制度,而应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叶名怡.侵权法上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及其意义[J].法律科学,2010(4):87.(责任编辑、校对:徐广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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