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3 10:4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超 点击次数:
(二)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新增部分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并且要求被监视居住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有明确的范围,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就不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看守所、办案单位办公室、以及各种临时羁押室等地点,都不得作为监视居住场所,这一点在办案中务必注意。
四、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
(二)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理解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杜绝滥用。实践中部分民警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是否需要、是否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如对一些民事部分已经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应当慎用。
2.要注意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前者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后,对其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的惩罚性决定。
3.在外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后,押解返回的路途时间同样算作刑事拘留期限。因为押解途中同样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能以未将嫌疑人送看所所羁押为由不计算在内,随意延长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下列危险性的:⑴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⑵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⑷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⑸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二)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公安机关不但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要论述其是否符合逮捕必要性,并且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某单位办理的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查证,李某此次仅盗窃两千元物品,且已退赃,单凭此次犯罪事实无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办案单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是李某曾经故意犯罪,但办案单位未调取判决书等相关材料,致使检察院无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必要性有审查义务,因此,侦查机关应当随时关注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变化,当发生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避免等检察院监督时或者辩护律师建议时陷入被动。
总之,公安机关要坚决避免适用强制措施不当而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在准确把握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通过适度限制或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顺利地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达到控制犯罪、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茂利,李文胜.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3]公安部法制局编.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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