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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研究

时间:2013-08-23 10:5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田源 点击次数:

  一、法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概述

  我国法律规定,法官是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为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我国专门的《法官法》也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利主要体现在审理刑事案件和参与合议庭决议的过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庭前审查权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法官有权对其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庭审判。为了不给起诉增加难度,这种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并非实质性审查,其主要是审查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程序性条件。如此案是否属于本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是否在案、检察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充足等,如果这些条件不符合,法官有权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或者通知检察机关补送相关材料等。

  (二)决定实施强制措施权

  法官认为应当逮捕的被告人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没有逮捕,此时法官可以提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进行逮捕。此外,法官还有权决定在必要时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三)主持审判、维护法庭秩序权

  对于刑事案件的整个庭审过程,法官拥有主持权,并对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另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有人扰乱法庭秩序、破坏审判活动,法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制止或者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者,提请院长批准后可对其处以罚款或者进行拘留。

  (四)调查核实证据权

  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真相以便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审判,法官有权审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还有权主持对各种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主持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辩论,同时制止与案件无关的发问和辩论。发表论文另外,为了更好地调查核实事实证据,法官有权主持庭外调查,有权对证据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或冻结等措施。

  (五)案件裁判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一些特殊的难以作出裁判的案件外,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对于不同的案件,法官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不同的判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对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官地位规定的缺陷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经过了多次修订后的成果,较之原《刑事诉讼法》更科学、民主。法官的主要职责也由主导整个庭审活动转变为引导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听审,审查核实证据,维护法庭秩序,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等,体现了刑事诉讼法职能分离的原则,使刑事诉讼活动更民主、公正。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使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只有从公正无偏袒的角度出发,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官中立地位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甚至有的规定模糊不清,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一直保持中立地位,有损法官的公正形象。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关于庭前审查的规定较模糊,易使法官产生庭前预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取公诉案件时,起诉书中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据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法官对此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这些规定使得法官在庭审前不能全面了解案件,防止法官因先入为主而影响审判的公正。但是,在起诉书中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很容易使审判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因为审判人员为了避免在庭审过程中陷入被动的局面,一般会在庭审前研读公诉机关送达的全部证据,以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由于这些证据材料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提供的,且全都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甚至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判罪量刑,审判人员在研读时很容易产生庭前预断,即在庭审前就产生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概念。

  (二)关于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较模糊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当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法官有权组织庭外调查,且法官庭外调查的目的由旧《刑事诉讼法》的搜查证据转变为调查核实现有证据,避免了法官借庭外调查而实际追诉被告人的情形,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进步。尽管庭外调查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笔者认为,这容易破坏法官的中立地位,影响法官公正审判案件。虽然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既有可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也有可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受职权主义模式下“打击犯罪”角色意识的影响,偏向于调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尽管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改变了法官的职责和地位,但是要求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转变角色意识,还需要一段过渡期。

  另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开展庭外调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和限制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会造成很多困扰,诸如谁有权参加庭外调查,控、辩双方能否都参加?法官通过庭外调查所获取的新证据是否还需要经过法庭辩论,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为了避免庭外调查演变成庭外侦查行为,是否需要对庭外调查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及应该作出怎样的限制?这些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需要改进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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