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3 11:2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群 吴粲 点击次数: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的稳定、幸福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基于此,各国在立法上无不强调对于婚姻家庭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现行的《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等原则都是出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婚姻家庭结构功能也在发生着显著的变化,重婚等不法行为的数量显著增长,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对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严重的伤害,且必然影响家庭关系,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将重婚规定为犯罪,予以法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重婚罪现有的罪状规定,显得过于简单薄弱,如法定刑设置不科学、公诉与自诉的争议等,使得许多的重婚案例难以判定或无法判定,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对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和不足提出建议,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
一、重婚罪的立法困境分析
(一)法定刑设置不科学
《刑法》立法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便是罪责刑相适应,即犯罪人所受的处罚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现行的《刑法》对于重婚罪表述如下:“有配偶的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文沿用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文,几乎没有变化。但是现在社会所发生的变化远非1979年制定《刑法》之时可比。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重婚现象并不是非常严重,加之当时的立法理念是宜粗不宜细,立法者对其重视程度并不高。而进入新世纪以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潮也在不断出现,重婚现象随之也在不断蔓延。如此简单的立法规定并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的需要。第一,最高刑期较低且缺乏量刑幅度。发表论文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婚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两年。这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人来说,处罚明显过低。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罪处罚力度也较低。如对某地法院2000年受理的重婚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在全部受理的七件案件中,五件是原告人自动撤诉,只有两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且均为缓刑。这样的情况很难对重婚行为起到很好的遏制作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此外,现行的刑法在对重婚罪的量刑幅度设置方面没有体现出情节的差异。从司法实践中看到,现行社会中重婚罪有很多不同表现形式。如从主观上来看,有些是喜新厌旧;有些是为了满足私欲;有些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客观上所实施的手段上也有所差别,犯罪情节的轻重自然也会有所差别。此外,持续时间、公开程度、社会影响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差别,如果在量刑上没有科学化的区分,可能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情况的发生,不能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第二,重婚罪的法定刑没有配置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重婚者往往是经济上比较富裕的人,仅从自由刑上对其进行惩罚,效果并不是非常好。如增加财产刑的设置,通过经济手段对于重婚者的打击,可以更有效抑制重婚者的犯罪冲动,也坚持了刑事政策中的刑事法网狭窄政策原则。
(二)启动方式上的争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关于重婚案件的启动方式,学界学者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重婚罪的启动应该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的方式,并且其启动方式大部分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一定的支持,如某地法院从1999年以来,共受理重婚案件九件,其中自诉案件占到七件,公诉案件只有两件。但是仔细推敲,上述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重婚罪的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规定的比较模糊。虽然在《婚姻法》中对于重婚罪的启动方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且属于私法。由民事法律、私法对刑事法律、公法上的问题进行规定,较为不妥。有些学者认为,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其认为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和一夫一妻制度,是私权,侵犯的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制裁的目的是对妻子利益的保护,是轻微刑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对重婚案件启动方式上存在争议,所以必须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以保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
二、完善重婚罪的建议对策
如前所述,当前重婚罪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基于此,笔者根据我国国情现状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试图提出一些完善重婚罪的建议对策。
(一)完善重婚罪法定刑设置
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完善重婚罪法定刑设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期。当前我国刑法对于重婚罪的最高刑期规定只有两年,没有起到很好的威慑效果。参照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如香港刑事法律规定,构成重婚刑事罪的“可处监禁七年”;芬兰刑法典规定的最高刑期为四年。笔者认为未来刑法典修改之时,有必要提高其最高刑期,以便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第二,设置分段的法定刑,并科以财产刑。针对上文所论述的法定刑较轻的情况,可以设置分段的法定刑,并提高分段法定刑的起点。笔者认为可以将一般重婚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理由如下:重婚罪与其他犯罪相比,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处以轻刑是比较合适的,同时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也符合我国立法的惯例。而针对重婚罪中一些比较严重的情形,如一贯玩弄女性,有重婚前科的;同时与数人重婚的;以欺骗手段诱人重婚或者强迫他人重婚的;因重婚造成人员死亡或者致使儿童、老人、残疾人被遗弃的;其他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婚行为等情况,可以对其判处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设置为七年最高刑期是有一定的科学依据的,在我国刑法中也是有一定惯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都是如此,设置为十年则显得过重。此外,财产性的设置可以有效的遏制犯罪。在一般的重婚罪中,法官可以根据情节选择使用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中,则必须科以罚金。
(二)重婚罪启动方式为公诉
公诉,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追诉形式,它是法制逐渐走向文明的标志,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如前所述,当前相关法律中未明确重婚案件的启动方式,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针对启动方式给重婚案件的处理带来了难题和困惑,笔者建议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其理由如下:第一,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侵犯了国家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管理制度,其既是对私权的侵犯,也是对公权的践踏。有些学者认为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当然,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相比,重婚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还有所不及。若与其他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比,其社会危害性就凸现出来了。重婚行为虽然表面上社会危害性不大,实际上其是许多社会犯罪的源头所在,处置不当极易导致家庭、社会的悲剧。第二,采取公诉启动方式可以避免因自诉人放弃诉权而姑息放纵犯罪分子的后果,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重婚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成立的前提是重婚人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只是理想状态,实际上,绝大多数的重婚罪都非常隐蔽,婚姻生活的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无过错方掌握的大多只是一些传闻和零星的证据线索,加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并无取证权,要掌握行为人重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颇为困难。这导致在实践中许多自诉重婚案件只能以撤诉结案。综上,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明确重婚罪启动方式为公诉,以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新型疑难案例判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3]陈尚志.重婚罪:自诉抑或公诉[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05).
联系方式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