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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行为的刑法控制

时间:2013-08-22 11:4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曾瑾 点击次数:

  近日国内讨论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有关中国空气质量的问题。2013年1月14日,一场有分量的跨国研讨会在北京北四环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该研讨会上发布了《迈向环境可持续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此报告指出: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运用财政和行政手段治理大气污染,但在中国500个大型城市中,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的只有不到1%。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之中,仍有7个位于中国。③

  在过去的30年,中国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越了世界上其他国家,但这种引以为豪的增长同时也直接导致了骇人的环境恶化。在这样的紧要关头,政府紧靠运用教育、经济和行政手段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规制已无法达到最有效果,刑事制裁手段的介入和加强,是发展之必然趋势。

  一、刑法手段介入环境污染问题的必要性

  (一)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的需要

  当今世界环境资源状况向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介入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成为保持良好环境状况及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刑法保护的权益是所有权益中最重要的那一部分。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性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属于法律保护的重大利益。

  “全球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显示出这样一个认知上的转变,即:我们需要关照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状况的改善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污染和其他危害自然环境的行为不再被认为是非刑事的行为或轻罪,而是应该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的行为。”④

  (二)传统行政法律手段与民事法律手段作用的有限性

  环境问题出现后,国家最开始尝试的是以行政手段保护环境,所以大量制定环境行政法。之后,辅之环境行政法实施的是民法。这两种责任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且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至今仍是治理环境最为主要的方法。发表论文但由于宪法、行政法、民法的功能有限,无法对潜在的环境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故被认为对于消除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将这些重大违反行政法规甚或违反行政处分的环境破坏行为,加以新犯罪化,透过刑事立法手段加以制裁”①。

  (三)刑法法益的扩张

  传统上,法律仅仅将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作为保护法益的观点,随着环境被急剧破坏,环境保护的发展和环境法的出现已发生变化,环境利益已成为法律所保护的新的法益。环境刑法法益指的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通过环境要素及其结合来体现的环境利益。②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性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属于法律保护的重大利益。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保护的就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将环境生态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法益是比较合适的。我国立法者越来越重视生态利益的重要性。

  诱发环境污染犯罪的事实,本为有助于社会进步繁荣的生产活动,因此过分扩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范围则有伤害社会元气的危险。然而,为了保全生活环境与社会集体的安全,以及保留将来再进步、再发展的契机,应肯定环境犯罪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然会受到刑罚的制裁。环境刑法的预防、威慑及刑罚功能是良性环境秩序的最好保障,而良性环境秩序又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必要基础。

  因此,环境刑法的实用价值在于控制和平衡经济发展,并通过对环境的保护使经济发展步入一种有序的循环状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协调蕴涵着环境刑法的价值观,以及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变革与拓展。若能恰发挥环境刑法的保障功能,不仅不会束缚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施展空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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