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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2)

时间:2013-08-23 11: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何成 点击次数: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用从第271条到第273条三个条文从适用条件、程序提起、考察内容、考察后果等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了规定,是我国立法的一大创举,也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值得赞许。但是笔者认为,尽管如此,本部《刑事诉讼法》仍有些许不足,仍要进一定完善。

  第一,应当扩大未成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未成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该法对未成年人涉案犯罪限制得过窄,立法者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未成年人涉案面,如扩大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方面。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太少,这可能会造成实践中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未成年犯罪人少,起不到该制度应该发挥的作用。

  第二,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限制条件。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限制条件:“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笔者认为,这类似于假释、缓刑的相关规定,不能体现出未成年人的特点。故笔者认为,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等方面特点出发,制定出几条反映未成年人特点的相关约束性规定。如,基于未成人易于受网吧、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机构的不良影响,可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网吧、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机构。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一次引入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表明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体现了我国的法治文明的水平,反映了我国在探索治理未成人犯罪问题上的进步。笔者认为,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必将能更加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注释]

  ①沈扬.“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载《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4期.

  ②吴献萍.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7).

  [参考文献]

  [1]沈扬.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1,(4).

  [2]吴献萍.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7).

  [3]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4]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周振想.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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