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庭前会议应用的相关问题分析(2)
时间:2013-09-13 11: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邹雯捷 点击次数:
第四,效力不定,影响庭前会议功能
从“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来看,我国庭前会议只在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字面来看,庭前会议没有做出有效裁定的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虚置了庭前会议。如回避、管辖异议这类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上完全可以解决,如仅是只取意见,意味着相关问题仍然必须经过庭审才能真正解决。更为重要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使法官在裁判时不受非法证据的影响,如果非法证据能在开庭前排除,不进入审理程序会更好的保护裁判的公正性、中立性。但我国的庭前会议并不能直接排除非法证据,其仍然会出现在庭审过程中,那么庭前会议的公正价值也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应当对控辩双方的庭前会议意见也做出相应约束。如果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可自行决定是否延或变更用庭前会议的指控或辩护角度,那么庭前会议的效率价值就无从保证。更甚者,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在庭前会议与庭审过程中发表不一样的意见,则可能使庭前会议成为法庭突袭的又一战场。因此,应当赋予庭前会议就部分程序问题做出有效裁定的权力。
从实践中反思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解决司法工作的现实问题,有利于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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