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平衡点测算
时间:2015-10-26 11: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梅慕雪,高峻(副教授 点击次数: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证券公司征税范围进行划分的基础上,通过基于损益表的税负测算,采用基本免税法、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和零税率法三种典型增值税征税模式,选取四家证券公司年报数据进行增值税后的税负平衡点测算和比较分析,研究结论支持我国金融行业"营改增"应当借鉴欧盟免税法模式,并根据结论结合金融业实际提出推进"营改增"改革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营改增;税负平衡点;测算
一、引言
随着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迈入金融业的步伐越来越近。因面临税基难以确定及征管困难等问题,对金融业实施"营改增"一直被业内认为是难度较大的一次挑战。有些学者们建议我国金融业实施"营改增"可以借鉴国际上典型的三种增值税征税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是欧盟的基本免税法、澳大利亚一新加坡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法和加拿大一新西兰零税率法。从纳税项目看,欧盟模式是对金融业的显性收费业务征税,对隐形收费业务免税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澳新模式是对金融业的显性收费业务征税,对隐形收费业务免税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比例进行抵扣;加新模式是对金融业的显性收费业务征税,对隐形收费业务免税并且其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对于金融行业而言,三种模式均对出口金融服务实施零税率,在此税收制度下,三种模式对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是逐级递增的。
针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应该借鉴哪种征税模式,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刘天永(2013)认为基本免税法对隐形收费业务的处理,巧妙地避开了税基难以确定这_难题,同时能够降低征税成本及守法成本,可实施性较强,建议我国在"营改增"扩围的道路上可以借鉴欧盟免税法。胡春C2013)考虑到澳新固定比例扣除法在实施操作中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容易导致我国税源的流失。零税率法虽然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会对我国税收的减少造成过于强烈的影响。因此,应该按照循序渐进的税改模式首先采用免税法。雷根强fe()12)则认为金融业改革牵_发而动全身,在综合考虑我国征管能力、改革对行业的冲击以及财政压力等因素下,应首先采用欧盟免税法,待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相对成熟并且财政压力较小后再考虑向其他模式转型。
根据以上学者的观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应该借鉴欧盟免税法的呼声较高。那么欧盟免税法的确是三种征税模式中最适合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方法吗?由于目前关于金融业增值税扩围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针对证券公司的研究甚少。鉴于整个证券行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其总体在金融业所占比重及提升空间很大,因此,本文以金融行业中的证券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测算在三种征税模式下,我国证券公司"营改增"后的税负平衡点,并对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证券公司"营改增"采取何种模式提供决策参考。
二、我国证券业征税范围的划分
我国证券业"营改增"要借鉴国际经典模式的大前提是要准确划分出证券业的显性收费业务和隐形收费业务。显性收费业务是指其向客户收取的价款直接体现了金融服务增值额的业务。隐形收费业务是指其向客户收取的价款包括通货膨胀、违约风险补偿等因素,金融服务增值额隐含在其中的业务。
目前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有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五大类,由于证券业大多数业务之间都是相互交叉在一起的,如果针对证券业业务设计征税范围,那么同一个业务可能有两种性质以上的收入,导致出现征税难、征税对象不完整,证券公司人员利用税务人员对证券业业务不熟悉的情况进行收入转移。鉴于此,笔者从收入的角度对证券业业务征税范围进行划分,分析得到证券业的收入主要细分为手续费收入、自营业务收入、财务顾问收入、资产管理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和其他收入等八项。
结合我国证券业形势以及国际上对显、隐性业务的区分,划分到显性收入的部分应当属于增值额直接体现在价款中的收入;划分到隐形收入的部分应当属于金融服务增值额难以确定,不易进行征税的部分;另外_些没有进入流转过程的投融资收入则应当属于非应税项目。
(一)应税项目
1.1般应税项目。
(1)手续费收入。证券公司手续费净收入主要是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证券承销手续费收入、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收取是直接体现证券业服务价值的一种价值增值,属于显性收入。
(2财务顾问收入。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收入是指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证券交易、投资活动等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业务互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的专业服务所产生的一种收入,分为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和其他财务顾问收入。它主要是_种咨询收入,直接反映了证券公司的服务价值增值,属于显性收入。
(3)资产管理收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收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对委托人交予自己的资产进行理财服务所产生的一种收入。主要包括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和基金管理费收入。在这项业务中委托人获得的是证券公司为其理财所取得的投资收益,而证券公司获得的主要是对委托人资产进行管理所取得的直接管理报酬,属于显性收入。
2.免税项目。
(1)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债券类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即客户保证金息差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利息收入。由于利息收入中包含着通货膨胀等因素,金融增值额是难以确定的,属于隐形收入。
(2资金拆借收入。资金拆借收入是指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拆借资金所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目前在营业税征收中对其是免予征税的,因其实质上进入了流转环节,属于应税项目,又其实际增值额难以确定,属于隐形收入。
3.零税率项目。包括出口金融服务。从国际上来看,不管是欧盟、澳新还是加新均将出口金融服务纳入零税率以提高自己国家金融服务国际竞争力,因此应将我国证券公司出口金融服务纳入应税项目但予以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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