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2)
时间:2015-10-16 10: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万建国,八韩菁,王懿 点击次数:
1.理论测算。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建安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且理论测算结果显示,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平均减轻税负为83%。
现按建筑业企业以100元经营收入为例,测算的相关数据如下:①施工企业销售额=10()/1.11=90.()9(元);②施工企业销项税额=90.09X11%=9.91(元);③建筑业销售额
=100/1.06=94.34(元);④建筑服务业销项税额=94.34x6%=5.66(元)。
根据增值税征收原则,建筑业税负的增减取决于专用发票中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理论测算中,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各专业税负只有符合这个临界值,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若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
2.实际测算。我们就各种类型的建筑企业做了相关调研和实测,结果发现,税负不减反增。
如,对某总承包公司的据实测算、计算结果为:
该公司2013年收入537355.75万元(含税),营业税实际缴纳为9293.14万元,如果转换成增值税销项税,则为57387.51万元。
该公司2013年总成本为507650万元(含税),其中人工费177678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19544.53万元,而实际并没有进项税票可以抵扣;材料费157372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26700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票23008万元;其他直接费101530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11168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票9828万元;间接费用126913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13960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票11168万元。
经过测算,假设2013年该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实际可抵扣进项税44404万元,扣除抵扣额后,应缴纳增值税款为57387.51万元,比执行营业税政策多缴纳4090.37万元,税负增幅为44.01%。
又如,对某专业分包公司的据实测算、计算结果为:
该公司2013年收入19909.28万元(含税),实缴营业税575.37万元,如换成增值税销项税为1972.99万元。
该公司2013年总成本16730.25万元(含税),其中人工费3126.99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309.88万元,而实际并没有进项税票可以抵扣;材料费11054.90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1606.26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票1039.57万元;其他直接费2078.43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301.99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票97.40万元;间接费用469.93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41.58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票9.04万元。
经过测算,假设2013年该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实际?
可抵扣进项税1147.29万元,扣除抵扣额后,应缴纳增值税款为908.27万元,比抵行营业税政策多缴纳332.09万元,税负增幅为57.71%。
再如,对某劳务分包公司的据实测算、计算结果为:
该公司2013年收入2566.80万元(含税),营业税实际缴纳87.78万元,如换成增值税销项税则为254.37万元。
2013年公司总成本2274.11万元(含税),其中人工费2256.11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则可抵扣进项税223.58万元,而实际并没有进项税票可以抵扣;间接费用18万元,若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2.62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票1.3万元。
经过测算,假设2013年该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可抵扣进项税1.3万元,扣除抵扣额后,应缴纳增值税款为278.38万元,比执行营业税政策多缴纳190.6万元,税负增幅为217%。
3.分析结论。由上面三类不同规模但均较为规范的公司实际项目的测算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内建筑市场大环境和行业现状下,这个实测结果与有关部门理论测算结果相差甚远,如执行11%的增值税对不同企业的税负都将会大幅增加,具体原因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50%,加上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5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90%左右。这违背了"营改增"减轻企业税负,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初衷。
根据相关文献资料,各地及各种理论测算及模拟实际测算虽然各方面条件不尽相同,但是,从理论测算的结果来看,税负水平都一致,都是下降的,降幅在80%左右;而模拟实际测算税负水平却大相径庭,截然相反,有的测算是降低的,降幅在10.3?118.6%之间,有的测算是增加的,增幅在44.01%?217%之间。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说明,建筑业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款到底应该是多少。这是"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关键。
四、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覆盖面是否足够大,税款征收能否形成一条较为紧密的链条,这是"营改增"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它包括两层含义:_是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二是征税范围越广,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
(二抵扣效果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于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以于计税前从总收入中予以合理扣除。所以,实际交易物所含的增值税能否被足额抵扣,是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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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传导效果好坏的基础。
㈢税率
税率是多种还是单一也是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推出建筑业企业试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在之前,建筑业企业营业税税率一般定在3%左右,部分建筑上市公司因为涉及相关设计服务、劳务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等领域,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从目前的税收制度设置上来说,建筑业企业纳税的负担比许多行业都要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国家税金与自身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2左右,而建筑业企业上缴税金与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1左右。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从2012年建筑业上市公司的总体净利润率来看,由2011年的2.8%下降至2.4%。从统计资料来看,2005?2012年,我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最高的年份只达到3.5%。可见,建筑业企业的税负重于其他行业。因此建议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营改增"后根据建筑业的自身业务特点,适时适度调整适用税率,以保持"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或有所降低。
(四统_缴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建筑业"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但是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而建筑业涉及的材料、劳务、能源费用等行业没有规范执行增值税,无法实现抵扣环节,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所以,增值税应扩大覆盖面,其税基应该尽可能放宽,包含所有商品和劳务,形成增值税由上到下一系列改革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_省_市。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要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须更多考虑"营改增"后相关衔接问题。如有可能,全国全行业统一推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㈤"营改增〃政策借鉴的建议
对于金融业本身而言,"营改增"后可能会采取"虚拟抵扣"即不可能真正实现凭票来抵扣进项税额,一些抵扣项目是不需要凭票的。这就解决了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的进项发票抵扣问题,这也是金融业的一种税改思路。我们建议,可将金融业"虚拟抵扣"方法引入建筑业,让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部分也可以获得进项抵扣,包括银行利息成本、无法收回的保证金等。这样可以解决部分进项无票抵扣问题。
同时建议,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给建筑企业三年的缓冲期,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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