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3)
时间:2015-10-16 10: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万建国,八韩菁,王懿 点击次数:
六细化"营改增"政策操作细则
1.细化纳税时间。结合建筑业生产和收款周期,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均为实现价款结算收入的当天。实际缴纳时间则根据建筑业会计制度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四种方式确定,即按照竣工后一次结算;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其他结算分别进行,而不是简单地按年度征收税款。
2.适当调整资产入账价值及纳税基础。在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同时,需要对原有税法进行_定修改。比如原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建厂房的物资应该计入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涉及的劳务、材料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这一政策是否应该改变,值得商榷。另外,销项税计税基础建议以实际回收工程款为准,以免导致企业资金压力加重。
3.整合纳税主体。建筑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多地成立项目公司,它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不同于一般纳税主体。目前建筑业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对项目公司完全按照独立纳税人管理,耗用人力精力大,不同项目的损益无法合并纳税,不利于集团整体纳税筹划。因此建议允许同_集团下的项目公司集中纳税,简化征管流程。
五、建筑业"营改增"实际操作中应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1.总体方案。总分机构纳税方式建议采取"汇总核算,统一申报,税款分配,季度缴纳"的纳税方式。
汇总核算: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汇总核算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统_申报:总机构按汇总本部及所属项目机构的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得出当期应纳税额,由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税款分配:总机构将当期应纳税额按所属各项目机构的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得出所属各项目机构的当期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纳税后,分别向项目机构所在区域支库,按规定预算级次分配解缴税款。
季度缴纳:总机构季度纳税申报,总机构和项目机构季度结清税款。
2.审批管理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的建筑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施工的建筑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建筑企业项目增减变动频繁,汇总项目机构采取备案登记形式,汇总纳税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将总机构及汇总项目机构的信息及项目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项目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汇总范围。项目机构发生除建筑业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及其项目机构取得的与建筑业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扣。总机构及其项目机构用于建筑安装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4.税务管理。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统一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可由项目机构在当地进行认证,并将认证信息传递至总机构。各项目机构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支出,必须以总机构名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由总机构申报抵扣。总机构与汇总范围内的项目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劳务不得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向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项目机构以外的单位(含未经批准的项目机构)、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申报流程管理。按总机构汇总核算较好,即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项目机构应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x(项目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企业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全部项目机构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当期总机构、项目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纳税申报时的附报资料。分支机构应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分配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反馈给总机构。
总机构在下个纳税申报期将《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復印件)上报至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二)纳税地点问题
考虑到平衡地方财政利益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按照"谁签合同谁纳税"原则。当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当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建议施工单位在劳务发生地省级外管站代开发票并按0.5%?1%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汇总后对扣除预缴后的部分进行缴税,避免省内各地争抢税源。
三存量资产问题
固定资产的购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也是_个非常大的投入,而且大型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一般能有10年的使用期限。建筑企业在税改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库存原材料,由于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后会导致
企业只承担销项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造成税负增加。建议借鉴1994年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改增值税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按5年分期抵扣。"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应该允许抵扣。可视同企业出售旧设备4%减半征收,按2%计算扣除;2012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小型临时设施、周转材料,按照账面净值所含的进项税分5年进行抵扣。
(四)新老合同纳税事项
新旧工程分开,旧工程仍执行原政策,新工程执行新政策。即税改前已开工的工程征收营业税,税改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工程继续按营业税执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税改后开工的工程征收增值税。
五BT、BOT、PPT项目事项
现行营业税下国家对BT业务的计税方法未出台统-政策,导致目前BT业务营业税的缴纳情况较混乱,各地方对BT业务营业税的规定均不一致,存在按"建筑业"、"销售不动产"、"服务业-代理业"等多税目计交营业税,且划定税目的依据也不同。
建议对BT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进行统一明确,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当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到工程价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的当日(资金或发票)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按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征收率为3%。
六工程款拖欠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多年来积累了较大数额的被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政府工程,造成了营业税的拖欠,实施"营改增"后以前年度被拖欠工程款收回后,将无法扣除进项税款。建议最好采取"新合同新办法、老合同老办法(3%简易税率征收)"以便顺利过渡,否则施工企业难以承受。对施工企业历史欠税中由政府工程款拖欠造成的以及长期滚存部分予以减免,国有企业的减免可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对于已竣工已结清及已竣工未结清项目在"营改增"后涉及收款如何处理;已竣工已结清及已竣工未结清项目能否根据结算日期或生产竣工日期在"营改增"之前,即采用3%简易税率征收。
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如纳税时间问题、甲供料问题、商品砼及预制构件问题、沙石料等地材问题、工程质保金问题、临时设施抵扣问题等,均应处理好。
六、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
(一)企业经营意识应对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内部构架设置及管理文化、管理意识均有重大影响。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及管理空间,建筑业企业各部门必须全方位、全流程增加管理意识及管理力量。如针对企业部门设置的策划:钢筋、水泥等材料的运输费用若取得了专用发票也可以一定比例抵扣,如果运输需求大,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设立运输子公司。针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施工企业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方便抵扣,但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针对应税项目的策划:吃透税收优惠政策,如与环保有关的产品或劳务很可能享受新增值税下的优惠等。
由上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纳税思维的改变,不仅仅是财务管理问题,而且可以上升到企业全系统的企业策划和管理意识的改变。如果企业最高决策层及管理层没有对相关规定深入学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求证,将不能充分利用增值税规定下的筹划空间,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损失。为了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以满足生存发展需要,建筑业企业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现行经营意识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
(二企业管理体系应对
企业管理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合同报价系统、合同管理系统、项目审批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债务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分包管理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其作用在于核算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税金等项目,完善资金管理。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后,每一业务的本金、利息、收入、税金都发生了变化,报价方式、成本计算、利润定位、采购程序、劳务分包、设备租赁等相关计算和决策也随着这些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应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1.做好预测工作。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施工中,由于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必须适时采取对策,做到心中有数。
2.做好定额编制工作。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做编制,务必做精细。
3.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并对增值税分担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合理转嫁税负,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好。
占建筑成本较大份额的材料是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重要因素。采购部门不仅应采购材质合格的材料,而且应选择具有开票资格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材料商。所以,这些现实中的税务问题不仅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且是向企业管理乃至预算部门、经营部门、采购部门等系列相关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纳税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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