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热度、IPO超募和股价信息含量(2)
时间:2014-02-10 10: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晓龙 点击次数:
根据上述文献,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制度,笔者认为在询价制下,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热度会对IPO募集资金产生直接影响。因为当机构投资者情绪高涨,对新股发行表现出非理性的狂热时,会报出更高的询价,价格不断抬高自然就产生了超募现象。尤其在创业板设立初期,承载着成长性与高科技等特质信息的公司更是受到众多机构投资者热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创业板IPO超募。相反,随着创业板设立时日的增多,机构投资者对IPO参与逐步趋于理性,甚至反应冷淡,则网下询价较低,公司募集资金就不足。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说1:
H1: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参与IPO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热情度越高,IPO超募比率就越高。
而机构投资者的热情参与,往往与承销商的积极行动密不可分。值得注意的是,承销商的承销费用通常和募集资金挂钩,募集资金越多,承销商的收益就越高,这无形中也鼓励承销商为IPO超募“摇旗呐喊”。尤其当机构投资者热情高涨时,承销商趁机召集较多的承销商参与IPO询价,表现出一定的非理性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有力地助推了IPO融资超募。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2:
H2: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承销商的参与度热情与IPO超募比率正相关。
然而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影响IPO超募的动因,更需要关注动因的后果,即超募资金能否有效地被上市公司使用,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Jensen(1986)的“自由现金流”理论表明,企业在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的情形下,为了获得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在职消费以及其他隐性激励,可能存在资金的无效投资。中国上市公司普遍,且较大程度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隐性变更比显性变更也更严重,上市公司资金闲置问题突出(刘少波、戴文慧,2004)[16]。
为此,深圳证交所在2009年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专门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超募资金用途,需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时规定超募资金必须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不能用于诸如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随后,2013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然而,现实中上市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监管层规定有效使用超募资金,值得探究。马连福和曹春方(2011)[17]指出在受到制度环境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上市公司存在募集资金变更。而IPO融资超募更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对超募资金的过度投资(夏芸、徐欣,2012)[18],以及高管薪酬的过度发放,造成资金的滥用(方军雄,2010)[19]。因此,尽管监管机构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是在机构投资者、券商等相对“有息”(informed)机构的非理性行为推动下,巨额募集资金使用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产生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问题,影响公司特有价值,致使公司股价特质信息含量较低。综合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说3:
H3: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创业板IPO超募比率越高,该公司股价的信息含量越低。
Jin&Myers(2006)[20]、Huttonetal(2009)[21]均发现,上市公司信息含量越低,股价崩盘风险越高。因为当经理人有动机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时,他们通常会隐藏负面信息,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而随着经营的持续,最终为市场发觉,将造成股价大幅下跌(Bleck&Liu,2007)[22]。尤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股市成立初期,各种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因而股价崩盘风险更高(Piotroski&Wong,2010)[23]。因此,在创业设立初期,由于巨额募集资金并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公司特质资源,在机构投资者、经理人等机构热度的推动下,更容易造成股价的大起大落。基于此,我们提出与假说3相关的另一个假说4:
H4: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情况下,创业板IPO超募比率越高,该公司股价崩盘风险越高。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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