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居民收入倍增:战略聚焦与政策聚力(2)
时间:2014-02-11 09:3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肖卫东 点击次数:
“实际不易实施”,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长必须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水平提高的基础之上,否则,如果硬性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势必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最终导致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数迅速增加。近几年人工成本的迅速攀升导致不少外企撤离中国的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如果大幅度提高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水平,势必会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同时还会引发各类社会争议。二是增加工资性收入,虽说有工资协商制度为保障,但其主动权更多掌握在企业家手中,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也难以内生事实上的平等谈判机制。现实生活中,工人“不敢谈”、企业主“不愿谈”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以来的13年间,江苏全省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为11.61%,全社会实际劳动生产率增速年均为12.02%,相差仅有0.41个百分点。企业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同时考虑到近一个时期全国近半以上中小企业面临人工成本攀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困难,大幅上调全省企业职工工资难以获取市场经济内在运行规律的逻辑支撑。
2.转移性收入是既有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不宜增长过快
2012年江苏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水平大体相当于全球上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未富之时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江苏60岁及以上老人为922.15万人,占户籍人口16.2%;2011年底占比提高到17.4%;预计到2015年占比将达19%,未来20年内这一比例将高达三成。如果在这一阶段过快提高转移性收入水平,不仅加大原本就捉襟见肘的社保支付压力,而且容易弱化少数人勤劳致富的热情和爱岗敬业的责任。
3.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在城乡居民收入中占比最小(分别为2%、5%左右),宜于维持其渐进性增长
通常情况下,赖以形成财产性收入的动产、不动产往往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背后的资本积累能力成正相关关系。另外,根据学者研究,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占比过大,或者居民对此过于热衷,极易形成经济泡沫,引发并放大经济波动。1929年美国股市投资过度直接引发世界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4.经营性收入的提高有赖于人民群众自主创业,只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才能直接或间接支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这是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必须紧紧抓住的“牛鼻子”。“十一五”期间,江苏城镇居民收入保持了年均13.2%的名义增速,其中经营性收入年均名义增速达19.6%,其他三项收入增速在12%~14.8%之间,经营性收入的快速增长成为城镇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速的重要基础。另外,从2012年江苏与浙江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占比分析看,两省工资性收入占比大致相当,转移性收入占比浙江远低于江苏,江苏收入不及浙江的主要原因在经营性收入占比以及与之相关的财产性收入占比两项。造成这一差距的根本原因在于:江苏7900多万常住人口中私营企业登记户数131.3万户、个体工商户352.8万户,每万人中仅拥有私营企业166户、个体工商户446户,而浙江5400多万常住人口中私营企业登记户数为108万户(其中省外3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达825万户(其中省外浙商600多万户),每万人中拥有私营企业200户、个体工商户1528户,分别是江苏的1.2倍和3.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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