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07 16: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畅 点击次数:
无关人员撤离后,消防人员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根据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危化品的主要特性及相应的灭火措施进行处置。针对危化品爆炸引发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取胜;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的灭火战术。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并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以免中毒。扑救人员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选择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及时撤退。
针对不同危化品爆炸事故引起的爆炸及火灾,要采取特定方式对危化品爆炸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时,应注意:液化气体类火灾,不可盲目扑灭火势,应先采取堵漏措施,避免可燃气体继续泄漏与空气混合,遇火源发生二次爆炸;爆炸物品火灾,不可用沙土盖压,以免发生二次爆炸时增强爆炸物的杀伤力,对堆垛爆炸物,水流要采用吊射方式,避免强力水流冲击发生二次爆炸;对于遇湿易燃物品,切忌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应采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防止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针对酸类或碱类腐蚀品,应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易燃固体、自燃物体一般可采用水和泡沫扑救,注意控制燃烧范围。对于少数具有特殊属性的易燃物、自燃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相应措施。
火灾扑灭后,消防人员仍要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危化品爆炸事故预防
危化品容易发生爆炸引起火灾事故,但不同的危化品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爆炸引起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差异很大,一旦发生爆炸引起火灾事故,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扑灭火灾,反而会使灾情进一步扩大。此外,因危化品本身及爆炸燃烧产物一般具有较强的毒害性和腐蚀性,易造成人员中毒和灼伤的同时,更为事故地点的土壤和水源带来长期污染,危害巨大。因此,相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险发生,比如,车间内不能有火源或明火出现;员工不能穿带钉子的鞋,带鞋掌的皮鞋,不能用铁器相互敲打,以免产生火花;尽量避免产生静电;易燃易爆物品要规定使用堆放;在空气中能自燃的或者遇水自燃物品要严格控制;确保消防设备要能够在发生意外的时候起到作用,并且要确保逃生路线畅通无阻。
针对危化品的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虽相关法律已得到很大健全,但针对造成危化品爆炸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还不健全,不够严厉。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当地政府和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对危化品的监管力度,将危化品爆炸事故的发生率压制在最低发生率。
各地政府应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涉及危化品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严格实行资格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外,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争取做到让每个从业人员都能掌握预防和处置危化品爆炸事故防护有基本常识并学会一些应急处理技能。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危化品爆炸事故的安全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内容包括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紧急处置、封闭与保护、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现场勘察、交通管制与疏导、罪犯的查缉追捕等。制定预案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征求专家和生产使用部门的意见。明确公安、消防、环保、交通、安监、卫生等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同时商请当地驻军、企业将其专门力量列入行动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发生危化品爆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处置。
在危化品爆炸事故处理中,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现场应急工作的主要力量,要切实加强装备和训练。公安消防部队要针对危化品火灾爆炸事故处置难度大、技术性强的特点,了解和掌握化学危险品的特性和生产、使用、储存等情况,积极开展对危化品爆炸事故预防处置方法的探讨与研究,制定相应对策,以练技能、练配合、练适应能力为重点,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训练。公安部门各有关警种要根据预案的职责和分工,结合本警种的特点开展专业训练,配置必要器材装备,提高公安机关整体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褚亚丽.浅谈危化品泄漏事故处置.邢台学院学报.2011(3).
[2]孙光.涉爆现场处置的规范化研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3).
[3]纪国峰,翟良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基本程序.劳动保护.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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