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调研报告(2)
时间:2015-09-21 09: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杜华 点击次数:
家庭暴力犯罪案发主观上一般是犯罪分子素质较低,心理不健康导致,家庭因素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和关爱,社会层面是文化教育的力度和综合管理的有关机制欠缺。
1.犯罪分子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不健康,受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制的传统封建观念影响较大,或所受教育不良,没有孝敬父母和长辈的意识,没有照顾亲人的责任感。这些人遇到一些令其心理发生抵触的问题时,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和无礼的言语处理,容易误入企图,心理失衡,钻“牛角尖”,一旦采取错误行动就不会容易停止,长此以往,必然走上犯罪道路。
2.被害人自我防范意识差。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反抗能力较弱,同时出于维持家庭,维护声誉或经济上的依靠等方面考虑,往往不愿告发、不敢告发,甚至为施暴者粉饰、隐瞒,导致家庭暴力造成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才案发。
3.家庭成员间缺乏沟通。该类家庭成员因忙于生计或性格缺陷,往往忽视与亲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缺少彼此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且部分家庭成员只强调个人权利而不考虑应尽义务,对婚姻、家庭缺乏责任感,行为放纵,使家庭关系日益紧张,为家庭暴力埋下矛盾隐患。
4.社会教育防范控制乏力。一些不良文化的侵蚀和犯罪分子所受教育不足,容易导致他们误入企图,甚至心理变态。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够健全,部分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不够重视,甚至不愿介入,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致使一些家庭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
三、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对策建议
1.完善有关立法。当前,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一些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如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公权力介入防止家庭暴力的一个进步,但仍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典,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有关行为进行规范,对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程序进行细化,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的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况和充分考虑受害人的需求,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违背人伦道德的严重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应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从重处罚;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涉家庭暴力犯罪,经被害人请求,可以采取从轻处理的方式,如因被害人过错而引发的案件,依法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增加和谐因素。
3.加强家庭文化道德建设。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区三大阵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基层妇联组织深入社区组织家庭开展文娱活动,彻底铲除残留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封建家长制思想,倡导新型的家庭道德,营造家庭和睦团结的良好氛围。团委联合教育部门,在学校中以图片展示、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将家庭伦理道德融入德育课程中,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
4.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消除和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组织的通力协作、可以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妇女儿童庇护所、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畅通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帮助受害者度过难关。基层村、居委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执法机关要及时介入,有效制止家庭矛盾纠纷;司法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能,全力支持、保护、救助受害者。
5.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借助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既有效震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又让家庭成员知法、懂法、用法,尤其是让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