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8 11:0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月秀 点击次数:
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认识,经历了从早期理性主义的自由国家观到后期唯物史观为主导的国家观的转变。受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影响,青年马克思认为国家应当是代表普遍性的政治共同体,个人只有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才能获得自由发展。唯物史观提出后,马克思将国家看作是虚假共同体,国家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马克思的国家观经历了从理性主义到唯物主义的转变,考察这一转变的历史进程,可以从一个侧面发现马克思思想转变的历史逻辑,有助于准确而全面地认识全球化时代的民族国家。
一、早期理性主义的自由国家观
国家问题很早就进入了马克思的视野。当时的德国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下,对社会、经济等的批判,都要以对国家的批判为前提。此外,马克思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报社评论工作也使他得以直面国家问题。
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开始直接思考和参与社会现实,经常发表政治评论文章,对国家问题的思考是这一时期的重点。这一时期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的思考集中体现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科隆日报〉第179号社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为代表的政论文章中。马克思对国家的理解是,国家应该是代表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法的体现,是普遍利益和普遍精神的实现。国家作为一种共同体,应该是理性的代表,能平等对待其公民。但是普鲁士国家的书报检查令、新闻出版法,却是对思想的禁锢和监护,给思想带上枷锁。书报检查制度让本来尖锐的真理变得谦逊,使本来光明的精神变得阴暗;书报检查制度为了某些个别人物或特殊等级的特权,牺牲他人的自由。因此,马克思说:“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1〕
现实的物质利益纠纷是青年马克思思考的另一难题。通过对林木盗窃法的批判和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看到现实国家总论文发表是代表特权等级的利益,无视贫困人民的疾苦。马克思认为法律本来应该是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国家应该是合乎理性的法律的体现。然而,现实却是,“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2〕国家沦落为某些特权阶层、自私自利之徒的工具,而非合乎理性的普遍利益的体现。
黑格尔把国家理解为“伦理的整体”、“自由的实现”,《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思考明显受到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但是,马克思已经隐约地意识到要从阶级利益、现实关系等方面思考国家问题。
1843年3月,《莱茵报》被反动政府查封,马克思辞去编辑职务,退回书斋开始了一段系统的研究工作。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克罗茨纳赫笔记》以及在此期间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通过《莱茵报》时期对现实物质利益的接触,马克思发现国家并非普遍利益的代表,也非理性的体现,而是维护特权等级利益的工具。这与他受黑格尔影响形成的理性国家观形成鲜明对比。在此期间,马克思阅读了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改革的临时纲要》,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对马克思产生了很大影响。
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小镇利用两个月时间认真研究了国家和历史理论,摘录了大量有关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历史著作和法国大革命史的专门著作,写下了厚厚的5本笔记。在此期间,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引起了马克思的注意。他还摘录了施米特《法国史》中有关所有制问题的史料,认识到所有制结构制约着社会结构和政治设施的变化。马克思开始探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以及现存官僚机构与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紧密联系。同时,马克思也看到了资产阶级政治、现代民主国家的局限性,以及私有制、私有财产等对国家、政治的影响。
在克罗茨纳赫研究时期,马克思还完成了一部重要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该著中,马克思批判地研究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他指出,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的概念领域,把国家看作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神秘主义。相反,马克思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3〕
马克思虽然批判了黑格尔的神秘主义,但他对国家还抱有理想的期待,认为国家应该是普遍意志、全体成员利益的体现和代表,国家如果不能作为真正普遍的等级,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体现,那它就成了事实上的幻想。“国家的普遍事务就是国家的事务,是作为现实事务的国家。”〔4〕马克思理想中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认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此时的马克思主要是从理想的、应然的角度指出国家应该是普遍意志、绝对理性的体现,全体公民只有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由特殊上升到普遍。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把人看作类存在物,认为人应该在社会中、在共同体中实现自由、平等。在这里,国家被理解为政治共同体,是市民社会成员共同生活的共同体,个人只有在作为共同体的国家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但是,现代国家不是这样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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