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两种保护模式的比较(2)
时间:2013-08-28 10:2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苑芳凯 宋文娟 点击次数:
四、成本——收益分析
在经济学的分析领域,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知识产品的使用和转让等制度的设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对其进行分析。这些制度通过改变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相关权利的分配方式,可以降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交换的交易成本,更加充分的实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效用,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收益,这就是“收益评价”。同时,由于社会对相应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会产生相应的执行费用和监督费用,因此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评价”。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外部不经济将导致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同,社会成本将是私人成本与外部成本的和。在私人成本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成本的大小将由外部成本的大小决定。而在降低外部成本方面外部成本内部化是一种有效而又简便的方法。在著作权保护模式中,国家和相关权权利主体独立于起源群体之外,三者的权利边界难以厘定,特别是国家和相关权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缺乏界定。而在特殊立法保护模式中,能够更加清晰的界定国家、起源群体和相关权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并确认自由使用的有效区域,减少了自由使用带来的外部成本,使起源群体和相关权权利主体更加容易的交易各自的法定权利。
五、利益平衡分析
分析目前学术界对著作权保护模式和特殊立法保护模式的比较不难发现,目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客体的特殊性上。
首先,国家利益指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为一国文化财产的一部分,是一国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的一种财产性权利。因此,国家利益应当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利益分配中有所体现。发展中国家重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从发达国家使用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过程中获得收益。但这种经济利益的获得不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而应当通过相关税收取得,具体可以通过相关主体的个人所得税合企业所得税来获得。同时,对于迫切需要保护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应通过相应的税收减免来激励其保护、传承和创新。
其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特定群体内不特定的个人连续创作的产物,群体内的任何一个个人都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贡献了自己的智力成果”。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被其创作群体看作维护该群体文化统一性的重要手段,并在该特定群体内通过口耳相传的传统方式代代流传。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逐渐进入市场,成为交易的对象,并创造了巨大的商业利润。而一直以来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起源群体的精神利益以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持有人和传承人的物质利益都缺乏有效的保护。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相关权权利主体在发展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上有着不同程度的作用,而且在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创造经济价值方面有着无法比拟的作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历经沧桑流传至今,有的内容混乱版本多样,有的甚至几近失传后继无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收集者和整理者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不仅投入了劳动,还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固定了下来,这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有些甚至还产生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他们应该享有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物质利益。此外,在当下的商业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所面临的危机大部分是因为它们不能很好地适用商品市场发展要求的结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想要不断传承并发扬光大,就必须进行市场化的商业性利用,并由利用人获取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以进一步激励其商业性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法律应当明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相关权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而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促进其发展和传播,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六、总结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在保护传承的同时,应当注意开发商业利用,在注重开发商业利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通过激励各权利主体的积极性来保护传承和促进创新。本文首先经过著作权保护模式和特殊立法保护模式的效率分析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得出结论:相比较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特殊立法保护模式在激励机制和成本控制上都有明显的优势。进一步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各方利益的分析得出结论:在构建完善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体系时,特殊立法保护模式比著作权保护模式能更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综合全文的分析,今后我国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立法的时候,为实现各方利益的合理配置,应将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结合起来,采用特殊立法保护模式,重新构建一个专门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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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建,黄丽君,李振宇著.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J].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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