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4 16:5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蔡定剑 点击次数:
另一个需明确法律效力等级的是被授权的四个经济特区的法规效力如何?它与中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与省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如何?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而省级地方人大在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授权的字面意义,有人认为,经济特区的立法只需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而可以不受法律的具体条文约束。而一般的地方性规则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包括不与法律的具体条文相抵触。
据我所知,当时全国人大对深圳授权立法就是考虑到经济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窗口有些立法可以先走一步,所授予的立法权比一般地方性法规的权限确实要宽一些。要求法规只要不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丨悖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经济特区的法规是不是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的某些具体规定不一致?并没有作出明确回答。在深圳等地的立法实践有超越法律具体规定的作法,如有些行政处罚的幅度就超出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此作出反映。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层次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没有很好地解决。既然授权经济特区立法的本意是允许他们在立法方面进行一些探索。如果事事都不能越雷池一步,怎么进行探索?授权立法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要求它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的地方性法规完全一致。应允许不一致,在多大程度上可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其原则是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如何判断这一点?这需要由作出授权立法的机关作出。
关于前法与后法的适用规则是非常明确的,后法优于前法。一般说,后法制定时涉及到若干有关前法的关系时,应在立法的附则中明确是否废除前法,还是部分废除。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以前有关刑法的20多个补充规定在刑法附则中作了明确的交待,有的全部废除,有的部分废除。但许多立法并没有这样做,只管立新法,不管旧法的存废。使新旧法律同时并存,人们不知所措。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效力,其适用规则是明确适用特别法。如教育法是个一般法,义务教育法是一个特别法,当碰到两者不致时,适有特别法的具体规定。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不致时,可采用司法属地主义的原则,按执法、司法机关属在地的法规作依据。
司法和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也是排除冲突的一种手段。现在的法律解释权过于分散,应当适当集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根据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都有对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解释的权力。但没有指出它们的解释有矛盾、不一致怎么办?过于分散的法律解释权,有时加剧了法律的打架现象。不但法律之间的冲突没有解决,各自的解释又打起架来。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将司法问题的解释权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也可以解释它在适用法律中的问题,但是,当它们的解释发生冲突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准,这样就避免出现扯皮。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异议,可向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机构提出,由它作出裁决。
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可避免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在碰到法律冲突时层层请示,贻误时间,从而大大提高实施法律的效率。
3.裁决法律冲突
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按上述避免冲突规则的办法处理。同一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就要有裁决冲突的手段。法律冲突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要有一个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即使有良好的事先预防法律冲突的机制,冲突仍是不可避免的。建立裁决法律冲突的专门机构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在法制发达国家,这种机制主要是司法审查或者叫宪法监督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常常一切纠纷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来解决。所以,一切法律最终都可能接受法院的审查。法律(或习惯法)赋予法院对所适用的法律审查是否合宪而决定是否有适用的权力。这样一切法律冲突的解决就非常简单。没有人管你怎么立法,如美国有50个州都可以立法,各州的法律千差万别,联邦许多方面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这都没有关系,法律总是要在社会生活中适用的,如果一个地方制定了不好的法律,或者法律相互打架,总会有人因受该法律的损害到法院去告状。这时法院就有权力来决定是否适用这个法律。可见,国外的司法审查和宪法监督制度是只管事后,不管事前,但它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机构在最终裁决法律冲突。
我国的宪政制度与此有所不同,法院没有解决一切纠纷、解释一切法律的权力,更没有审查法律合宪的权力。监督和解释宪法的权力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这种体制设置存在的问题是,适有法律的机关没有绝对的权威来解释法律。而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难以适应执法、司法机关对法律解释的需要。人大常委会作为代议机构,不可能适应处理随时发生、迫切需要决断的法律冲突纠纷。解决法律冲突主要是对法律作出解释,而解释法律是专业技术问题,需要有良好法律素养的人来承担。它不是民主问题,不应由代议机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来决定法律是什么意思。立法机关(特别是象我国这样两个月开会一次的立法机关)实际是没有能力解释法律的。正是由于这种制度难以行得通,才出现人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失职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越权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作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越权正反映了客观实际需要,有其合理性。司法、执法中每天都会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每天开会去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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