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与法律意识(4)
时间:2016-03-01 14: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步云 刘士平 点击次数:
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的最集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它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中的巨大能动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物质的决定性和意识的能动性的统一。它认为,意识为物质所派生,但又能反作用于物质世界,而且这种作用有时是巨大的。毛泽东曾指出:"一切事情是要人做的","做就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战术,方能做得好,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的特点。意识的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它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创造性活动,是一个主动的创造性过程,它能改造世界。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巨大能动性有其自身的特点,也应当充分予以肯定。人们的法律意识主要通过法律这一中介来发挥认识世界、特别是改造世界的能动作用。这里所讲的"认识世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们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实践活动,逐步认识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起源、特征、本质、价值、结构、功能、原则及其发展规律;二是指人们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实践活动,通过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人的各种行为而逐步认识独立于法律与法律意识之外的客观世界中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民族的、宗教的各种社会现象的特征、相互关系及其运动规律。这里所讲的"改造世界",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们通过从法律实践中所获得和形成的法律意识,去创制既相对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其他各种社会现象,也相对独立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之外的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二是指人们运用法律这一工具和手段,通过法律所特有的指引、规范、统一、调节、评价、预测、教育、惩戒等等功能,去认可、调整与创设各种社会关系和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没有先进的法律意识,就不会有先进的法律制度;没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就不会有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客观需要和条件已经具备的前提下,科学的法律思想对于科学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决定性作用。深刻理解法律意识具有自觉能动性的原理,有助于我们克服法律经验论和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论不仅只相信和依赖自己的经验,否认或忽视古人和他人的经验,而且否认或贬低法学理论的功能和价值。法学教条主义不仅否认和忽视法学理论是从法律现象中经过科学抽象所得出的真理,否认根据不断发展的法律现象提出新的思想理论的必要性,而且也拒绝或看轻法学理论的巨大能动作用,不想也不愿意运用自己的大脑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找出答案和形成自己的观念。
二、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作用
培养法律意识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依靠一种进步的与科学的法律意识作为指导,形成正确的法概念,制定出一套好的法律规范与原则,建立一套好的法律制度,保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最有效的执行与遵守,使法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在论述法律意识的作用之前,有必要对法与法律意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进一步的具体界定,这里所说的"法",要从广义上理解,可称之为法律现象或法律现实,主要包括法规范(即本本上的法)、法制度(如立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等等)法关系(一般法关系和各种具体法关系)法活动(如立法活动、审判活动、检察活动、律师活动等等)和法行为(指各种法关系主体合法的与非法的行为)它包括法的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我们不将这里所说的法仅仅理解为法律规范,尽管法规范在整个法律现象中处于基础的地位,一切法现象都围绕着法规范而展开。
法律意识通常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法律意识是指由一切法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产生的法理论、知识、心理、情感等的总和。狭义法律意识主要是反映法现象的形式方面,包括法的形式如何为法的内容服务,法怎样保护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所保护与调整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其内容、形式、特点、规律等等,同时也是人们的经济意识、政治意识、文化意识的本原。因此,我们在考察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时,要从广义法律意识出发,但重点应放在狭义法律意识上。注意这一点是有意义的。例如,就法学研究来说,法的内容与形式都要研究,并且两者要联系起来统一考察,但在有的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法所保护与调整的对象,同时也是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如果我们不注意自己的研究重点,就会与其他学科重叠而变成了宪法学与政治学不分、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不分。
与法现象一样,法律意识也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种成分、多种性质的复杂庞大的体系,本身亦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既然法与法律意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丰富广泛的,
因而两者相互作用的领域宽阔,在不同领域里其特点也不一样。例如,法律意识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不同领域的作用,就存在着不同特点。法律意识中,个体的意识与群体的意识、法心理与法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作用是有差异的,我们不应把法与法律意识相互作用的范围理解得过于狭窄,要重视对这种相互作用作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此外,法与法律意识相互作用的特点还同它们赖以存在的一定社会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密不可分。
要探究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了解法律意识的特性是重要的。法律意识除具有"物质制约性",还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并由此导致法律意识的若干特点。首先,它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与反映,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由人必然要自觉地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这一基本特性所决定。其次,法律意识一经形成,它可能在某些方面落后于社会存在,也可能在某些方面超越于社会存在,对社会的发展起指引作用,这由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性这一基本特性所决定。再次,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如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宗教思想之间存在着互相作用、互相渗透的关系。因为法律意识是人脑的产物,精神世界同物质世界相比,其多方面内容更易相互渗透与吸收。最后,法律意识具有历史的继承性。以往法律意识的精华与糟粕都有可能影响现今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这是由意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所决定。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总是这样那样地同法律意识的上述特性相关联。
要探究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深刻理解法律意识具有共性与个性也是重要的。法律意识的共性与个性同法的共性与个性相一致与相适应。法律意识的共性与个性是指,法律意识作为一个整体考察,东方的法律意识与西方的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与古代法律意识之间,各方面必然存在着很多一致的地方,法理论与法心理是如此,人们对法形式、法内容的认识以及对法价值的取向也如此。同时,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政治派别的法律意识之间也势必存在很大差异。
法律意识对法的作用和影响,存在正作用与副作用之分。正确的与进步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与实施起促进与保护作用;错误的与落后的法律意识,则对法的制定与实施起破坏作用。符合事物性质、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意识,是正确的与进步的法律意识;不符合事物性质、客观规律与时代精神的法律意识,是错误的落后的法律意识。从历史长河的全局看,先进的法律意识总是同先进的法律及与其相应的制度相一致。但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或国家,两者又往往不一致甚至出现尖锐的矛盾与冲突。例如,在社会转型与革命时期,先进的法律意识总是孕育、产生于旧制度中,它对先进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建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在先进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某些落后的法律意识,包括某些陈旧的法理论、落后的法心理会残留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而对先进的法律制度起着消极的负面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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