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13-11-03 14:3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强世功 点击次数:
[文章导读]本文表面上谈论的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现状,但实际关涉中国大学教育与高等研究的普遍困境。大学扩招与学科建制的完善化,并没有带来研究水准与思考深度的实际变化,相反,学科建制壁垒与过度专业化掩盖了问题意识与思考能力的贫乏。另一方面,三波法律社会学运动也提示我们,必须追问法律与社会的应然关系,追问法律的社会功能,追问我们为何需要法律,并追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最近一些年来,法律社会学研究陷入了双重困局。一方面,法理专业领域中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出现了"对象化"的倾向,并因为这种对象化而日趋僵化或教条化,从而丧失了法律社会学思考乃至批判的活力与吸引力。另一方面,一些真正有创见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往往出自部门法专业的学者,这些研究由于缺乏法律社会学的问题自觉或理论自觉,难以在理论上取得重大突破。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法学研究和教学在"专业槽"越挖越深的过程中,学科建制壁垒越来越高,形成画地为牢的格局。各部门法之间日趋自我封闭,既缺乏相互学习的兴趣,也缺乏相互对话的机制。以至于我们同在法学院,但却缺乏一个"法学界",各个专业都在致力于编制自己的"行话",以别人听不懂为荣,以别人搞明白为耻。这里所说的"别人",不仅是通常理解的作为法治启蒙对象的大众,而且包括我们这些法学博士和法学教授们,因为面对任何部门法,其他学科的法学教授多数属于"法盲"。比如黄韬在《公共政策的法院》中所讲的金融司法问题,相信不少法学教授都属于"法盲",至少我是如此。
苏力教授最近在一个演讲中,批评法学界流行的说法--"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其实,这个说法很多情况下是对非法律人士讲的,或对刚入学的法科生讲的。这个说法有助于提升法律职业的神秘性,实际上是法律人在社会大众面前建构自我权威的过程。对我们法学界内部人来说,这种说法恐怕没有几个人会当真。我们真的有一种共同的法律人思维方式吗?大家要么是从部门法专业出发,强调民法思维、刑法思维、行政法思维或宪法思维等,要么是从研究方法出发,强调法教义学思维或法经济学思维,要么从中国法的移植源流出发,强调普通法思维或大陆法思维等。由此,法律人思维的说法不过是法律专业化的代名词而已。托克维尔曾经认为,法律人应当抑制和抗衡民主时代的"多数人暴政",那么顺着托克维尔的思路,谁来抑制和抗衡专业化时代的"专家暴政"呢?正是面对目前技术官僚统治时代日趋严重的"专家暴政"局面,苏力教授对所谓"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的批评,其实是对"专家迷信"的批评,从而希望我们日益专业化、部门法化的法律研究可以删文返质,返璞归真,回归到一些朴素的常识上来。
其实,这个朴素的常识就是法律社会学的常识。法律人的思维无论多么神秘,一个简单不变的道理是:法律不是用来滋生法学概念的,而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不是在创建各种法学理论体系中完善的,而是在应对各种复杂局面中丰富发展起来的。由此,评价法律的最终标准不是法律或法学自身提供的标准,哪怕是发达的西方法治国以普适价值的名义所提供的标准,而是真实的社会生活所提供的标准,而且就是使得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那个具体社会的标准。一如吉尔兹所言,法律乃是"地方性知识"。这样一种思考与其说是一种法律现实主义或法律实用主义的思考,不如说就是法律社会学的基石。法律人建构的法律概念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就像生长在社会土壤之中的大树,只有能够有效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从社会中汲取营养,才能茁壮成长,生生不息。无论我们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移植多少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学说教义和理论思想,能否成长为"中国的"法律,取决于它们如何回应中国社会的问题,在中国社会的土壤中如何生根和发芽。法律不是在社会之外,而应当在社会生活之中。
法律部门各不相同,法学方法百花齐放,但我们要回应的却是同一个中国社会中所产生的问题。正是法律赖以生存的社会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和不同的法律方法提供了共同的基础。因此,假如在各种法律专业、各种法学方法、各种法律传统提供的思维方式之上真的有什么"法律人那样的思考方式",那恐怕就是法律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了。法律无论怎么复杂,都是用来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的。这样看来,法律社会学与其说是一种研究方法,不如说是一种问题意识。法律社会学也许不一定是法学研究中共同使用的方法,但却应当成为法学研究中共同的问题意识。我们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过程中,无论用教义学的方法解释法律,还是用法律经济学方法来理解法律,都必须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如此制定法律?为什么要如此解释法律?这样做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样做的社会后果是什么?这样做会如何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这样做哪些人获益、哪些人受损?这样做的正当理由究竟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肯定存在着分歧,但正是这种共同的问题意识中,我们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学方法在分歧和辩论过程中,最终构成符合中国社会传统的法律传统。
从1980年代中国法治重建开始,法律社会学首先作为一种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向在中国发展起来。北京大学法学院乃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大本营。沈宗灵先生和赵振江先生乃是领军人物,而他们的学生,诸如季卫东、齐海滨、陈兴良、姜明安、石泰峰、王晨光和徐友军等这批初出茅庐的青年法学家,虽然在不同学科专业中,但却共同分享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即不是单纯研究"书本上的法"或"法条中的法",而是研究社会实践中的法,司法过程中的法。可以说,当时这批人的确有股创建"北大学派"的气象,他们的努力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第一波。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第一波中断了。随着部门法的兴起,陈兴良在当时提出了著名的深挖"专业槽"口号,部门法开始走向了专业化道路。法律社会学不再是作为法学各部门共同分享的方法,而是变成了法理学科中的一个专业。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之后,伴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的兴起,法律社会学研究迎来了第二波。苏力、梁治平、季卫东、邓正来、夏勇、冯象、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朱景文、范愉等这些我们熟知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致力于法律社会学研究。部门法学者比如陈兴良、姜明安、王亚新等人也参与其中,但此时部门法的专业壁垒已建立起来,法律社会学并没有成为法学界共享的方法。因此,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第二波基本上集中在法理专业内部,尽管这种研究对部门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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