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4)
时间:2013-11-03 14:3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强世功 点击次数:
要改变目前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这种困局,首先要重新恢复法律社会学本身的问题意识和反思批判的活力,特别是对于法理专业而言,必须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视野从当下的司法制度和乡村习惯法这两个部门法很少涉及的剩余范畴中解放出来,从而和部门法学者一起来思考当下中国各个部门法领域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换句话说,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不应当集中在某些固定不变的领域,不能将研究问题对象化,而应当放眼整个部门法领域。
进一步而言,应当改革法律教育体制,必须将通识教育始终贯穿到法律教育中,特别是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以及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人类学,应当成为每个法学院学生,尤其是进行高端培养的研究生,必须修习的课程。这就意味着每一个部门法专家,都是一个潜在的法律社会学家。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不仅是法理专业的问题意识,而应当成为中国法学家作为共同思考基准的问题意识。法律社会学家不再是法理专业中的特产,而应当是整个法学界的产物。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法学研究在专业化壁垒导致相互隔绝的情况下,依靠共同的法律社会学问题意识来自觉打破专业壁垒,透过问题意识而不是专业知识,形成不同专业之间的对话和互动,从而共同建构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学传统。
实现法理专业的理论思考与部门法领域具体问题的完美结合,则需要我们共同提升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层次。一方面,法律社会学绝不能降低为一种分析方法或分析工具供各部门法普遍使用,而必须保持作为问题意识本身的活力以及由此追问而产生的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张力。只有保留鲜活的问题意识才能保持这种内在的张力,也只有这种张力才能塑造持久发展的法律和法学传统。另一方面,法律社会学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价值中立"的客观描述,也不能简单地变成田野调查的法律故事,而必须与部门法中的规范意识进行有效对话。法律社会学必须处理规范问题,这也是法律社会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的特殊性所在。而法律社会学在处理规范问题时,需要从部门法领域的规范出发,但不是把法律规范理解为必须应当遵守的道德命令,而是理解为一项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
这或许意味着法律社会学研究就需要从过往的"法律与社会"的研究,逐步转向"法律与公共政策"的研究。这就意味着我们要特别关注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博弈,以及维持这种博弈进程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具体机制等等。由此,法律社会学研究不仅需要从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学科获得理论资源,更需要从政治哲学、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等学科中吸取理论营养。法律社会学研究也不仅是对过往法律历史和法律现实的经验总结,更是对法律现实的批判乃至为构建良好法治秩序的宏观展望。由此,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需要走出所谓"事实"与"价值"分离而设定问题论域,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寻求互动的途径,从而把微观描述与宏观理论思考结合起来,把部门法的规范与其作为公共政策的政治导向和后果分析结合起来,把法律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结合起来,从而开创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局面。这可以看作是我对法律社会学研究第四波的展望。(本文为黄韬《公共政策的法院》一书的序言,该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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