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8 11: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备 点击次数:
四、法学理论与微观法治的实现方法
法学理论进入实践的主要途径是“法律解释”,在解释事实与法律过程中把理论的作用展现出来。但这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心理过程。首先,要想将法学理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应对理论相当熟悉。如果不熟悉法学理论甚至不知道法学理论,法学理论进入实践也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笔者看来,法学理论通过解释进入实践的途径有两条:第一,虽说法学理论不是对具体行动方案的制定,但是在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的时候应充分注重理论的引导作用,用理论指导实践;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判断形成之后,以法学理论作为判断的理论支撑。这两种方式并不是直接解释法律或法学理论是什么,而是在思考如何在具体行动中切实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这正是法律解释理论发挥作用的场合。
微观法治是一种人工秩序,不是一种自然秩序,本身就是建立在法学理论基础上的,不能离开法学理论而单谈法治。虽然英美国家的法律人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不够重视,可这些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判例法仍然有着法学理论,只不过没有我们国家对法学理论研究那么重视而已。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看到,世界上不存在万能的能解释所有问题的理论,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法学理论都能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即使都能结合在一起,也有部分在结合过程中存在着结合度的问题。上文已经阐述过,法学理论的作用不在于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而是对思维的启发,是对实践的指导,用观念启发的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如果法律人在分析和解决案件的时候找不到相对应的理论,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就是确实不存在相对应的法学理论,第二个方面实践者对法学理论不够熟悉或是思维存在问题,只能识别那些能对具体案件有所帮助的理论,理解不了那些能够对实践活动有所启发的理论。法律规定中的内容不是一种具体的办案方案,它是法律人解释案件为什么这样办的依据,为此,我们应清楚地看到法律与实践之间有着很大的解释空间,这个解释空间正是法学理论进入实践的途径之一,也是实现微观法治的关键。
在发挥法学理论功能解释法律过程中,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我们要运用有说服力的语言,但是又不能再用理论来解释,抽象的语言是解释不了抽象的法律条文,必须采用专业性的法律语言,专业性的法律语言某种程度上一种描述性法律语言。法律人士正是要很好地运用这种描述性语言来解读法律,在这个过程中让法学理论进入实践,尽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五、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时期,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在不理解或不真正理解法学理论的情况下,批评理论研究者的成果,更不能抱怨理论脱离实践。我们要清楚地看到,法学理论中的部分理论为具体案件的办案提供依据,部分理论是为完善法律体系而存在。为了能够实现微观法治,法律人应通过描述性法律专业语言向人们解释清楚法学理论是什么,法律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的实践中使理论的指导作用得到很好发挥,使法学理论进入实践。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J].法学论坛,2009(03).
[2]陈金钊.对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遗忘——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境况之一[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3]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创新与发展——如何提升法律解释学回应实践的能力之一[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
[4]陈金钊.法律解释的艺术——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J].法商研究,2009(05).
[5]陈金钊.对“法官思维”的反思——以法官书写的经验为背景[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6).
[6]焦宝乾,陈金钊.法律方法论学科意识的觉醒——2007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
[7]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创新与发展——如何提升法律解释学回应实践的能力之一[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
[8]刘军.对法律方法论回应实践命题的反思[J].法律方法,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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