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8 11:3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崔样 点击次数:
程序合法是指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要有严格的立项、起草、审核、实施和废止等环节。法律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它的形式正义,如果没有形式正义就不可能完全达到实质正义,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的各个环节要有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该程序,只有按照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才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法律没明确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涉及师生员工重要权益的学校规章制度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不得自行创设;二是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根据管理事项的重要性判断该事项是否适用法律保留,涉及师生员工重要利益,如教师的职称评定、学生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事项应由法律规定。
(二)有限司法审查原则
近年来,高校被师生起诉的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其中涉及高校规章制度引发的行政诉讼占有相当的比例,在涉及高校师生的基本权益上,高校师生如果认为因为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作为相对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对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合法引发的高校与师生的有关基本权利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是合法和必要的,因为高校实施的这些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行为性质,侵犯或可能侵犯了师生的基本权利,如果放任高等学校自定规则,可能危及教师与学生的正当权益。如果司法全面审查高等学校规则,则可能侵害大学自治,这就提出了一个司法审查限度的问题。
司法应对高校自治权保持必要的“抑制与谦让”,保证大学学术领域的自由,才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如对学科知识、专业技能的评判,意见的优劣等,都属于审查例外事项。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方面的内容都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或大学自治权紧密相关。这里主要就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和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进行简要分析。关于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在高校的管理中存在着学术事务和学术管理活动较多的领域,存在着学术权力(如学科成绩评定、论文专业水准评定等)与行政权力并存的现象。学术问题应当是学术权力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因此法院对校规进行审查时,不能干预高校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学术问题。关于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从内容上看是指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动机与目的,不受审查;对规章制度制定权能及其运作方式的自由裁量,不受审查;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具体运作,若其目的合乎法律规定,则其方式被推定为合法,不受审查;制定手段是否必要、恰当,不受审查。这些是高校行使管理自主权的问题,如果进行司法审查,则会构成对高校自主和自治的非法干预。
(三)加强法律专业队伍建设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规制的内容到制定程序都包含着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因此,这项工作应该由专业部门来承担。实现依法治校既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在内部创造依法管理的条件,也需要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法律人员为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出谋划策,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多数高校设有法律顾问岗位,一些高校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高校法律部门(顾问)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法律部门(顾问)要从制度和管理上,积极为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签发、实施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专业法律人员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在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法律顾问要参与规章制度的起草,从法律层面严格把关,使学校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化、合法化和可操作化;对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建立层层报送、审查和备案的制度,对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坚决予以否决。其次,要对学校及各部门已经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不合法、不规范或与高校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要及时修订,使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学校的发展。最后,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不严格执行,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规章制度应有的效力。法律顾问要监督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及时予以纠正,保证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师生员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做好调解工作。
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除了从学校内部自身需要加强规则建设,使其从内容和程序方面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以外,还必须借助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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