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30 09:1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长云 点击次数:
(四)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界对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两种观点。
直接因果关系说主要来自德国,该观点系德国学者的通说,其主张受损和获利之间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直接关系,而非间接关系。假如一方获利是基于甲事实,乙方受损是基于乙事实,那么即便甲、乙事实之间存在某种牵连,也不能认定成立不当得利。该说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受损者向直接受益人主张返还利益,不得向间接受益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利益。这种观点为稳定交易关系,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源于衡平法院,其说不以直接牵连为限,认为只要依社会观念,认为受损与获利之间的原因事实具有牵连关系即可。
笔者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和债的相对性角度而言,应采用直接关系说,而且在实践中间接受益人与直接受益人之间具体有何其他关系也很难查清。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除外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债权,属于准法律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都会产生返还请求权。下面笔者将讨论两种特殊的不当得利,虽然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发生上的特殊性,而被认为无返还的必要,即本文所说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除外。
(一)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债务,被认为是自然债务的一种。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自然债务属于不完全债权,一般在请求力或者执行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履行道德义务所产生的债被认为欠缺请求效力。如侄女抚养叔父之债。
(二)给付未到期债务
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未到期。债务人在债务未到期时,主动给付债务,使债权债务消灭。在债务消灭后,债务人主张归还了未到期债务,请求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原始本金和因提前给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就本金部分,不论债务人是否提前归还债务,本金部分始终要归还给债权人,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不存在获利,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关于利息部分,表面上看债务人遭受了损失,债权人获得一定利息利益,但该给付非无法律上原因,系债务人自愿行为。从另一方面说,因债务提前给付,债权人并非都能得到利息利益,也有给债权人带来提前保管、保存债权的负担,故此种情形,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三、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几点建议
从理论上讲,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凌乱,无一个系统的理论和规范。在实务上,不当得利的返还欠缺操作性,尤其未对受益人的主观善意和恶意返还的范围未做明确区分。基此,笔者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建议如下:
(一)明确不当得利制度构成要件
确立一个类似于现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做一规定,还可区别不当得利制度的类型。
(二)明确不当得利的否定事由
对不当得利不构成做出规定,赋予受益人不当得利的抗辩理由,如前文所提及的因道德上的义务、提前给付未到期债权等。
(三)明确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该部分应包括标的返还、利益返还返还范围、返还方式。在标的返还方面需对现有利益和基于现有利益所得;在返还方式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价值返还为补充。在返还范围方面还应当区分善意与恶意受益人,善意受益人可以返还现有利益为原则,对于恶意受益人则需加重其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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