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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承担(2)

时间:2013-08-30 09:2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琳 点击次数:

  笔者认为,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中好意人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我国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好意人对同乘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将好意同乘侵权行为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好意同乘是一种乐善好施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弘扬和鼓励。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人也可能遭受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会加重好意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这对好意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发展。最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让好意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否定其良好动机,而是要求好意人对同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特别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因此,笔者认为好意人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具体责任承担

  在实践中,由于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及其责任的大小也会有所不同。根据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因,具体责任承担如下:

  (一)第三人过错

  若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完全是由好意人和同乘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毫无疑问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解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好意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好意人应当对同乘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二)好意人过错

  若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好意人的过错,尤其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好意人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当好意人和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时,可以由好意人和第三人按照过错比例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同乘人过错

  若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同乘人的过错,如同乘人明知好意人酗酒、无证驾驶等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好意人超速行驶等情况造成的,应当根据同乘人的过错程度由同乘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以此减轻或免除好意人的侵权责任。当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同乘人的过错引起的,同乘人不仅要自担损失,并且还要赔偿其他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四)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如行驶过程中遭遇地震或车辆突然爆胎等,使同乘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如果好意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采取了积极地预防和补救措施,且好意人和同乘人都遭受了损害,好意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戴大喜.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的运用.河北法学.2004(10).

  [2]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胡伍根.好意同乘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人民法院报.200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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