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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法律意识的转变

时间:2014-01-24 09:4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冯娜 点击次数:

   【摘要】对文化的定义及法律文化的定义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本文在界定文化的概念之后,对法律文化进行界定,而法律价值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诉讼法律意识属于法律价值观念。本文提出了诉讼法律意识由“无讼”向“正义”转变的观点,并通过列举实例,分析导致不同的诉讼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无讼;法律意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讲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首先要谈及文化是什么,对此学界存在争议,学者们从各个侧重点入手对文化下了定义,但很少有定义能把文化的内涵说尽。
  (一)文化的界定
  在我看来,文化具有稳定性的同时具有动态性,稳定性是指从文化的内容看大体包含哪些方面,动态性是指文化是不断变化的,某些新鲜的事物会在不定的时间出现而加入文化的范围中,所以文化是一个变化的事物,正所谓“一切都在变,唯一不变的是变”。
  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讲到“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张岱年的《中国文化概论》中讲到,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涵盖面非常广,包括物质精神等方面,“狭义的文化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成果。”钱穆的《中国文化史导论》讲到“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
  要给文化下个定义的话,我认为必须包含下列几个方面:
  1.从文化的内容讲,文化不全是合理的,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它反理、非理的部分。所谓“非理”,就是无所谓合理不合理的。认为文化有合理、反理、非理三部分,也是认知的态度。
  2.从文化的效用讲,文化的影响也有好有坏,这是由内容决定的。
  3.从文化的普遍性讲,只要有人类生存的地方,就有文化。
  4.文化包含精神和物质两方面,“中国文化是精神文化”,“西方文化是物质文化”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不是对立的,如果一定要把文化强分为精神的和物质的,这两种成分,无论是中国文化或西方文化,都同样具备。
  5.文化和文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钱穆的《中国文化史导论》讲到文化与文明有区别,我赞同。但讲到“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和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文化可以产出文明来,文明却不一定能产出文化来。”我不赞同,我认为文化与文明无所谓哪个偏在内和哪个偏在外的区别,并且内和外的标准不确定。到底文明是什么,我目前没有很准确的定义和明确的想法,但我认为文化包括精神和物质等方面,怎么能说文化属精神方面呢?韦政通的《中国文化概念》第一章绪论中第二节文化与文明中讲到“文化偏重心灵或精神活动的,文明是偏重社会、政治方面的。”说文化是偏重精神方面的我赞同,但说文化是属精神方面的我不赞同。文化不能向外传播与接受吗?那么常说的把中国文化发扬光大,是怎么发扬的呢?
  (二)法律文化的界定
  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与法律有关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包括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规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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