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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军事法的价值初探(2)

时间:2013-08-14 16:5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二)有利于军事法治的形成
  军事权即是一种受约束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军事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通过汇集使用包括人力、财富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源,建设和使用武装力量的公共权力。它的本质也是一种权力,其行使的正当与否关涉到国防利益、军事秩序和军人权益的实现。立法者只有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予以正确地定位,方能有效实现军事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协调、配套和衔接,才能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规范武警部队执法和司法的制度保障和促进部队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也只有承认并建立完备的军事法体系,通过军事法的制定,规定军事权行使的主体、程序、范围,促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从而保障军人的权益,促进法治国家的形成。 
  (三)有利于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发展
  具体部门法理论的发展是与该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密切相关的。只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后,相关的理论研究才称其为体系。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存有争议。争议的存在使得军事法学界对该法理论的研究信心不足,资源较为分散、凝聚力不强,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我国军事法理论发展的发展进程,影响了我国军事法学科的建设。当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也应该对军事法的独立地位予以肯定,学界在共识达成的基础之上,应集中精力加强我国军事法理论的研究,对军事法的概念和特征、军事法的伦理、军事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军事法制的基本规律、军事立法权、军事司法权、军事执法权。

  三、军事法价值的实现

  军事法的价值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实现,笔者认为,构建自洽的军事法体系是实现军事法价值最有效的途径。长期以来,学界围绕军事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的立部门法一直存有争议。此种争议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在于,我国自洽的军事法体系尚未形成。任何一个部门法的科学发展均离不开自身理论体系的主体性构建。在一定程度,自洽的法体系的构建是部分法独立的标志。作为法学的分支部门,军事法学在中国的创立,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理论者对军事法体系的构建。但目前,军事法学界尚未对军事法体系的构建形成共识,唯有通过军事法体系的重构,形成以军事权为逻辑原点,以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军事程序法、军事责任法和救济法为基本逻辑的军事法体系,方能实现军事法的价值。

  四、结语

  军事法的发展,无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军事法治的形成抑或是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军事法渐渐地从数量上有少到多,从质量上由粗到细、逐渐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我国国防和军事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在此仍然需要明确的是,与一般部门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同的是,军事法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当今世界国际关系格局风云变幻,国家安全观念和军事战略也处于变动的时代背景之下,上述军事法价值取向的具体内涵也应该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只有在坚守客观而全面的价值取向基础之上,,方能促进军事法内在价值和既有规范预期的实现,才能真正把握现代军事法律战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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