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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性价值的博弈分析

时间:2013-08-30 09:0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袁军伟 李建东 点击次数:

  一、引言

  霍布斯所言在人类产生初期着实存在灭亡的危险,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战争关系,这种关系带来潜在的后果即每个人都无法确定自己在现在和将来能够处于一个安全的环境,换句话来说就是自己的生命财产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人剥夺,而剥夺他人生命和财产的人同样也受到来自其他人的剥夺,如此人人都处于一个危险的境地,即使那些身强力壮的也同样如此,因此为了维护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生活于这一社会的所有或者大部分成员让渡了部分权力从而维护自身生命和财产的存在。而让渡出去的权力普遍认为是由政府掌握,即通过成立一个组织来拥有这部分权力,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存在,但是更深层次的来讲,社会大部分或者所有成员让渡的权力所建构的应该是一种规范,而前面所提到的组织应该是维护这种规范的执行者,即一旦有社会成员不遵守这种规范进而给他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那么这个组织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惩罚进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否则这种规范就有可能面临瓦解的风险,而一旦这种规范瓦解,社会将重新回到先前的战争状态,这是任何一个正常社会成员所不愿意看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规范本身的价值的认知和认可越来越强度,在传统社会当中,这种规范更多的表现为道德和习俗,而当人类进入到现代工业社会当中时,这种规范则更明显的表现为法律,而不论其内在的价值内容如何,其都表现为一种规范,都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规范,都是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正常秩序的一种方式。

  二、在践行过程当中存在的主客体

  在任何规范性的社会当中,不论是传统的道德习俗社会还是现代的法制社会,都要处理好一个重要的关系,即规范本身的践行主客体关系,在传统道德约束的社会当中则体现为为了保持这种传统的社会秩序,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这种秩序,换句话来说就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要牺牲某种利益为代价,这是一个前提,不管这种利益的牺牲是可以通过现有途径正当获取的还是通过一定的成本获取的,总而言之,对于普通的社会大众来说遵守这种秩序所带来的收益是远大于不遵守这种所带来的损失的,因此从一定程度来说,秩序的产生如果仅从其规范性而言于社会则表现为一种正能量。但是社会成员并非天生就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即使是一位异常理性的社会成员,谈到这一点,从逻辑关系上来讲,社会成员对于规则的遵守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只能是良好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论这种对秩序的遵守表现为权利或者义务。发表论文这一点可以追溯到最原始的人们对于权力的让渡,从最原始的角度来讲,每个人让渡的权力可能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天生禀赋及占有资源的多少,其由此而带来的损失时不均等的,也就是说当这种让渡如果其执行主体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或者说尽忠职守,那么社会当中的某些成员就有可能利用社会成员对于利益的遵守进而继续剥夺他们的利益,这一点与当初他们让渡权力时所成立的组织的目的大相近庭,如此社会的成员就有可能重新夺回他们已经让渡的权力,社会将重新回到最初的战争状态。这一点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一个成熟的社会当中,更或者说在一个起码的社会秩序的秩序当中,都存着一对关系,即遵守规则的社会成员及惩罚或者奖励违反规则或者遵守规则的成员,而两者都统一于最高规则即法律。这里的统一一个重要的点就是两者都不能凌驾于规则即法律之上,尤其强调的是这里的执行主体,在现实社会当中其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权力的拥有者,虽然从实质上讲其仅是执行者,但是在践行当中其表现的要超过这个界限,并且其拥有了其他社会成员无法比拟的公共权力和强大的组织权力。

  三、主客体在规则即法律运作过程当中的博弈关系

  如果抛开法律所体现的内在价值,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价值,那么也只剩下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了。而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即法律的所体现的价值,只有在运用过程当中才能得以体现,它所关注的并非是法律内在的内容,而更多的表现为其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律在运作过程当中,其对社会的规范程度。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在食堂打饭,若规定大家打饭的时候应该排好队,如果大家能够很好的依照这个规则,那么这个秩序就可能会很好的执行,之所以说“可能”是还存在着个别人插队的风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只能说这种规范的工具性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践行,如果大家都插队,那么这种规范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无从谈及。现实当中规范的工具性价值所体现的特征要复杂的多,就依前文食堂打饭情况为例,在一过程当中明显的存着这两种关系,显性的是打饭者,隐性的是对插队者所进行惩罚的机构,当然在多数情况下,基于节约的视角隐性的部分通常是看不到的,但是在现实当中,当我们违反规则的时候他又是确切的存在的,更进一步来讲两者的行为都是基于这一规范的,或者说是统一于这一规范的。如果把规范关系梳理一下,可以构成一个三角关系,即处于顶端的规范,处于下面的一边是规范遵守者,另一边是规范的维护者,它负责对任何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两者的统一进而保证了规范的工具性价值的存在。也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下面任何一方出现不履行义务时,上面的规范都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在既定的社会里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针对规范的工具性价值,如若不考虑规范本身,遵守者和维护者两者其实构成了一个博弈关系,虽然规则遵守者认为遵守规则对其来说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在其内部同样存在着一个小型的博弈关系,这个小型博弈关系的存在使得那些严格遵守规则的人利益可能遭受莫大的损失,基于此,这种小型的博弈关系的存在进而使得规则维护者的存在成为一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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