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30 09:0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袁军伟 李建东 点击次数:
但是存在并不一定会起作用,在这一对明显的博弈关系当中,即规则遵守者和维护者之间同样存在着几种可能的情况,在一个比较成熟的社会当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双方都是严格的义务履行者,同时又统一于规则之下,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情况,也是对于法律工具性价值追逐的最终目的;但是现实的发展往往并非完美所想象的那样完美,而是介于非常完美与非常不完美之间,也就是说两者的关系剔除了双方都完全履行义务和完全不履行义务,通常的情况下两者的关系更多的是双方部分履行义务,这点假设与现实的社会情况可以说是完全符合,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更多是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四、法律工具性价值的现状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然而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始终没有能够得以体现,从大众角度来讲,虽然存在着个别人不遵守规范的情况,但是从辩证的角度来讲,这一现状并非完是有规则遵守者导致的,而是社会当中存在着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的存在本身就超越了法律本身,更别谈对法律权威的尊崇了。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虽然这一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局部区域仍然存在双方义务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也就是上面我们所说的双方只是有选择性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选择更多的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而做出的。如果再进一步探讨双方之间的现实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权力的让渡者在遇到规则的执行者没有有效的维护规则运行时,可以选择放弃这种规则,即规则维护者,但是在现实当中,规则执行者会通过其拥有的权力来维护既定的社会存在,从而维护其既得利益,这种情况在民主法制尚不成熟的时期尤其明显。所以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双方的地位其实是一种完全不对等的境地,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讲,其利益随时都可能受到剥夺,而缺乏必要的维护;从规则的维护者这一角度来讲,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其可能没有动力去有效的完成自己的使命,加上寻租的存在,使得这一情形尤其明显,甚至出现不履行义务,反倒凭借自己对规则的维护从而伤害或者剥夺规则遵守着的利益,虽然这一观点有可能超越现实的实际状况,但是从目前各地的强制剥夺公民财产的情况可以窥出一二。
五、法律工具性价值有效践行的博弈均衡
宏观的来讲,规则的遵守者和维护者都是统一于规则本身的,也就是说这两者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规则服务的,而规则本身来讲是毫无价值的,它是为了人服务的,换句话来讲,规则的遵守者有效的维护规则的存在和执行,规则的遵守者有效的知晓规则,懂得规则,运用规则,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本身服务的,只不过在现实当中规则的维护者被人格化了,成了有血有肉的个体,成了脱离规则遵守者这一社会大众的独立个体,其运用规则遵守者让渡的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或许这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从人类的未来来看,这是很不符合人类的发展的,而真正的能够有效维护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应该是两者的有效结合,即两者的都能够有效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只谈及这一点还无法保证这个社会的有序健康运行,还必须加上一条,同时尊重对方的权利。
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不是抽象的,而是相具体的,虽然在各个时期法律的内在价值可能不一,但是对于法律的崇拜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良好运作的必要条件,它超越了人性的弱点,同时又是人性的有益补充,而在一个规则的社会当中只有权力的让渡方和权力的执行方彼此有效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又尊重彼此的权力,这一规则才能有效的运行,才能保证规则本身目终极目的的践行。
参考文献:
[1]焦海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法律的工具性解读.官学院学报.2011(5).
[2]黎晓毅.法律为什么得不到遵守.法学理论.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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