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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时间:2014-08-19 08: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颖 点击次数:

摘要:行贿和受贿已成为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打击行贿受贿是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性行为,除了被勒索处,行贿方与受贿方均为犯罪,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行贿罪和受贿罪使人民群众减少了对党的信任,使党失去了群众基础,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必须加大对行贿受贿的打击力度。
 
  本文通过对保山市打击行贿受贿的实际调研、拟对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危害性打击力度对策建议
 
  我们党历来坚决反对腐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1]
 
  在当今社会,行贿受贿已普遍存在,已成为我国腐败现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受贿罪、行贿罪是我国现阶段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两类犯罪。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行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行为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是对国家公务活动的严重干扰。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上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因此,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对有效遏制腐败,增进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贿罪、受贿罪的法律定义
 
  1、我国行贿罪的法律定义
 
  对于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我国受贿罪的法律定义
 
  对于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行贿罪、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1、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犯行贿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受贿数额,也要考虑其他情节。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主要特征
 
  1、行贿与受贿是同时发生
 
  行贿与受贿,两者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即受贿人与行贿人虽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虽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成立均以相对应罪的成立为完成要件。”[2]可见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索贿另当别论)。行贿的对象大多为领导干部等掌握一定职权的人,他们通常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且多为党员同志,思想觉悟相对较高,也多为知法懂法的人,深知受贿是一种犯罪行为,同时害怕损害到自己的地位、荣誉、家庭,这些从媒体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大多数受贿者在回忆受贿之初也曾害怕过,拒绝过,或有坚定的立场,可后来为什么又纷纷落马了呢?之所以如此,领导干部对行贿行为难以招架是主要的直接原因,领导干部之所以难以招架,是因为行贿行为太多。“在某省委党校一次学员座谈会上,有一县委书记就坦言:各种诱惑实在太多,难以应付。行贿行为花样多力度大,甚至形成地毯式轰炸”[3]可见除少数索贿的外,大多数受贿者都是被拉下水的。因此,要根除贿赂罪,不但要加大对受贿者的惩罚,同时也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做到受贿行贿惩罚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作案手段隐蔽、形式多样。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往往想出既可不失体面的送出去又不易被人察觉的办法和手段,行贿人一般利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或乘受贿者家中成员婚丧嫁娶之机主动与其接触,目的是谋求与受贿者联络感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平时送的勤,真“办事”时却不送,以此来掩盖行贿的目的。有的行贿者在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时不送,而在其退休或离岗后才送,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从形式上看,有的直接给现金、礼品、礼物;有的给予公司股权、股份;有的借佣金之名行贿赂之实,如以劳务费、服务费、咨询费的名义行贿;有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物品价值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汽车、房屋及贵重物品。不过行贿者无论采用什么手段和形式都最终掩盖不了他们行贿的事实和目的。
 
  3、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目前,大量的贿赂犯罪集中在公共权力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城镇建设、市场竞争大的部门和行业。掌握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质量监督、土地审批、矿产开发等权力部门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这些行贿人以自身利益为轴心,采取多种手段向多人行贿为己谋利。
 
  4、多头行贿受贿突出、窝案串案多。行贿案件往往出现“抓一个,带一串”、“挖一案,带一窝”的情形。有的一个人向多个单位负责人行贿;有的通过中间人向他人行贿,甚至出现了以介绍贿赂为职业的团伙。有的一个行贿人向一个单位多名负责人行贿,出现团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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