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10 11:3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景亚平 点击次数:
摘 要 竞争缔约制度作为商品经济发达阶段的产物,宋代时期已出现并得到快速发展。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有其特定的适用领域,政府对该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然而宋代的竞争缔约因制度的不完善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其在创新国有资产经营模式和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却不容忽视,对我国现代社会经济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 宋代 竞争缔约 平等 公平
作者简介:景亚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2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08-02
我国当前招标投标和竞价拍卖的竞争缔约方式,一般人认为是在我国法制近现代化时期从西方引进的。却不知早在我国古代的两宋时期,投标拍卖的竞争缔约方式已经相当规模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了,只是传统称谓不是招标投标和竞价拍卖,而被称之为“实封投状”的“买扑”方式。“‘实封’即密封之意,是古代对重要文书进行密封传递的一种形式;‘状’是指承买人或承租人向官府递交的书面购买条件和承租条件,记载所出价额和租额以及期限等内容的文书,官府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统一拆封,从中选出给价最高者。‘买扑’又称‘扑买’、‘招人承买’等,‘扑’有击打、押伏以及打赌之意,因此‘买扑’便是买主之间互出高价而竞争、角逐于卖主之前以力图压倒对方,夺取成交机会的行为。”与一般买卖方式不同,宋代真宗时期将“实封投状与买扑法结”,使“买扑”成为一种典型的竞争缔约方式。
一、宋代竞争缔约制度的适用范围
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的适用主要在两个领域:一种是官有工商业经营权转让时的承包;另一种是官有土地的出租和出卖。
首先是官有工商业经营权的承包,这一领域的竞争缔约最早约产生于唐朝,但实施范围仅限于地方税务。进入宋代以后,这种“买扑”法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到快速发展。“官府将所属酒务坊场、盐井、醋坊等官有资产的经营采用多种方式出售。官府作为资产所有者主张自己的利益,而承买者也可通过对资产的使用为自己谋利。”神宗时将“实封投状”法推向全国,神宗熙宁四年司农寺起草了官营工商业经营权的“买扑”的具体立法:
“相度京西差役条目内,酒税等诸般坊店场务之类,候今界满构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于耍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内,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构管。限满,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如著价同,并与先下状人。其钱听作三限,每年作一限送纳。”“听自立价,实封其价状告,为扃锁,纳期启封,视价高者给之。”
这是宋代工商业经营权转让的最详细的一次立法,它确立了工商业经营权转让时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原则。神宗之后又将此范围推广到其他矿场坑冶。
其次是官有土地的出租和出卖领域。宋代土地私有制确立以后,除私人间的土地自由买卖外,政府对官田部分采取私有化政策,对部分土地采取出租的方式将官田租给私人。官府透过“实封投状”法让所有愿意承租人都在统一标准下机会均等的竞争,对承租人一视同仁。对于官田的出租,徽宗时对浙西州县积水减退的土地规定适用竞争缔约进行出租,具体如下:
“除出人户已业外,其余远田逃田、天荒田、草葑茭荡及湖泺退滩沙涂等地,并打量地亩、立四至座、著望乡村,每围以千字文为号,置籍拘籍,以田邻见纳租课比扑,量减分数,出榜限一百日招人实封投状,添租请佃,限满拆封,给租多之人。每户给户贴一纸,开具所佃田色步亩、四至著望、应纳租课。如将来典卖,听依系籍田法请买印契,‘书田交易’。”
此后有关的规定不断完善,另外原佃户不能依约按期按量缴纳租课时,或者原定租课过低而原佃户不愿增添租课时,也采取“实封投状”法来重新招纳新佃户。
二、宋代竞争缔约制度的具体程序
宋代时期的竞争缔约制度的程序规定已经相当完备,其程序与现代的招标投标程序类似,也大致包括招标、投标、开标和定标等几个阶段:
(1)招标在宋代称为立价或出榜,官府将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和最低出价等内容在闹市区公布于众,吸引众人“实封投状”。标的物的最低出价是官府经过考虑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当地的行情“比价邻近田亩、屋宇价值”估价而成,投标期限一般规定为两个月。(2)投标即为“实封投状”,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自己的出价条件写上封投日期、姓名等内容密封投送到官府封锁的木柜中。并且宋代法律还允许数个投标人联合投标以增强投标人的竞争力,投标成功后,投标人之间则形成一种合伙承包关系。(3)开标在当时采取“委官拆封”的方式,期限届满则进入拆封程序,宋代要求负责招标的官府中的所有官员都在场才得进行,以此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如果拆封的地点分布在多处,则“选委以次带耳目官,分头前去开拆”,如果无人投标,则根据情况延期或是降价“再限一月,若两限无人承买,即另行减价出榜召人承买”。(4)定标也称“比验定标”,投标人所投文状开封后,官府要“以时比较”,“区画所着价最高之人”,若“价同者,即给先投之人”。宋代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见佃赁人”具有优先购买权,老佃户还享有减免一定比例价格的优先权。这样规定是因为“见佃赁人”和老佃户在土地上耗费了物力和财力,对其有所补偿,这正是两宋时期竞争缔约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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